照顧費變借貸款? 情侶「結婚前提」交往卻鬧上法院

2018/12/07 21:59
男交往借20萬給女方,雙方認知落差鬧上法院。示意圖/TVBS

李女和余姓男友「以結婚為前提」交往,男友為了「照顧」她生活起居,交付20萬給她;豈料雙方認知有落差,余男認為女友缺錢,才會同意借款,事後想討,卻收到李女傳訊息「當你叫我簽本票的那刻起,我就認定我們之間不會有繼續交往的可能了」,情侶為錢鬧上法院;基隆地方法院裁定,李女要返還20萬元借款。

余男供稱,李女向他借款,於是將10萬元提領出來交給對方,並簽定本票1張,後來對方又以資金缺口龐大為由,陸續借得20萬元款項。李女事後說要還錢,將他約出來,並提醒要帶本票;想不到拿出本票後,立刻被李女搶去撕毀,事後也否認借款、簽本票等事。余男更表示,李女曾託「表哥」來協調債務,自己卻仍未還款,加上簡訊催款未果,因此他才會提起訴訟。

 


李女則供稱,2人是情侶關係,余男曾向她表示「以結婚為前提」交往,為展現誠意,在2015年3月22日、4月4日分別主動交付10萬元給她,並沒有要借款的意思,認為余男是因兩人無法繼續交往,心生怨懟,才會將20萬元捏造為借款關係。

女方指出,對方曾允諾要「照顧」她,卻在雙方發生關係後翻臉,以「留作紀錄」為由,要求簽本票,讓她相當錯愕,表示余男若反悔贈與,堅持要她簽本票還錢,那就分手,2人回歸借貸關係,更以對話紀錄截圖為證,「當你叫我簽本票的那刻起,我就認定我們之間不會有繼續交往的可能了」、「我簽了,我會還錢,但,我們之間關係就僅止借貸關係」。

基隆地方法院經查,李女接受20萬元後,同意簽同面額本票,並交給余男收執,足以證明有清償返還義務,且雖然雙方曾約定,若李女在2016年12月31日前還款,還款金額從20萬元降至15萬元,但李女未如期還款,因此裁定,李女應償還20萬元,且本判決得假執行,全案可上訴。
 


實習編輯/陳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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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12/07 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