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TVBS
台中一名陳先生日前掉了一支新機市價約3萬元的三星手機,聯繫到拾獲人後,打算以2張價值約800元的餐券當作酬謝,不過對方堅持討物品價值1/10、約2500元的保管費,還搬出法條嗆「我有權不還手機」,讓陳先生感嘆「社會怎麼了」。對此有律師表示,依《民法》規定,拾獲物品的確可執行「留置權」,一直到物主付出等值1/10的報酬為止,就算提告侵占也告不成!
據《蘋果日報》報導,陳先生上個月在一中商圈,不小心將去年買的三星手機Note 8忘在人行道座椅上,回頭找時已經不見,趕緊報案;當晚他就接到拾獲人來電,表示願意歸還,但要求物品等值1/10的報酬,相當於2500元作為保管費。
陳先生到派出所求解,警方告知拾獲人的確有權這樣做,但若一直不歸還,可能涉及侵占罪,事後陳先生已訊息告知,但對方搬出《民法》第805條,表示他確實可以要求價值1/10的保管費,且「已經到警所備案,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陳先生說,當時原本想以2張價值約800元的餐券當作酬謝,但對方一開口就要討保管費,讓他不禁感嘆「這社會怎麼了」,最後陳先生到公所申請調解,並到通訊行估價,收購價約8000元,不過對方仍堅持收1000元的保管費,陳先生無奈之下只好答應。
對此律師指出,據《民法》805條規定,撿到東西確實能實施「留置權」,直到物主付出等值1/10的款項為止,就算物主提告侵占,應該也是告不成,而這條規定原先用意是鼓勵民眾撿到東西要歸還,但依一般民情,很少人歸還物品時真的會實施這項權利,雖然拾獲人做法令人感到有爭議,但符合規定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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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10/24 0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