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央社
台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前年11月上路,至今近1年半時間已開罰4件,有民眾登山未帶通訊器材、未申請入山與領隊未取得救護證照而遭罰鍰,登山受傷也因此必須支付搜救費用。
台中市政府訂定「台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經行政院民國105年11月16日核定,並在同年11月24日公布實施。
條例管制山域分為特殊管制山域與一般管制山域,其中,特殊管制安域包含雪東線等9個路段,必須向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入山許可,一般管制有和平區山地等13個路段,必須向警察機關申請山地入山許可。
自治條例規定,民眾進入管制山域應依登山計畫從事登山活動,不得改變活動路線或範圍,且應攜帶定位功能器材或可供緊急聯絡的通信設備,登山活動範圍涉及特殊管制山域,必須由具有救護證照的領隊帶領,並投保登山綜合保險,且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時,已入山者必須馬上撤離。
台中市消防局災害搶救科表示,若登山民眾違反自治條例,可依規定處新台幣3000元至5萬元罰鍰,且因前往特殊管制山域從事登山活動遭受事故,由消防局出動進行搜救者,得以書面命令支付搜救費用。
消防局表示,自治條例上路後已陸續開罰4件違反案,其中,106年12月31日東卯山山域意外事故,因登山者未帶手機而迷路,違反自治條例開罰6000元罰鍰;107年2月10日南湖北山山域意外事故案,因發生地點屬特殊管制山域,登山者未申請入山發生事故,得以支付搜救費用2萬5610元。
107年4月3日中央尖山山域意外事故案,雖登山隊聘有領隊,但領隊未領有救護證照,台中市消防局裁罰1萬元罰鍰,獲救受傷的大學生必須支付搜救費用7208元。
消防局提醒,民眾上山務必詳細規劃登山路線與計畫,攜帶登山地圖或使用手機導航,同時評估自己腳程,提早規劃登山與下山時間,且必須遵守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若不幸在山上迷路,務必利用手機或無線電等通訊器材與消防局聯繫,回報受困位置與經緯度,留在原地等待救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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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05/24 1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