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路禮讓行人2次!駕駛27秒「挨罰2.4萬」 原因超驚人

編輯 陳怡伶 報導

2024/08/03 13:22
斑馬線未禮讓行人,將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示意圖,與本文無關/TVBS資料畫面)

不禮讓行人罰錢,讓了竟也被罰!台灣號稱「行人地獄」,而台中一名男子開車行經路口轉彎時,因遇到行人過斑馬線,27秒內2次禮讓,結果竟遭到檢舉,收到2.4萬元罰單,讓他超傻眼。

駕駛路口禮讓行人卻挨撞。(示意圖,與本文無關/TVBS資料照)
 

判決書指出,男子去(2023)年10月駕車行經台中南區建國南路一段與西川一路路口時,被其他駕駛檢舉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的違規行為,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認定屬實,寄通知單舉發。

男子被依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第24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及其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的規定,裁處罰鍰2.4萬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還得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法官審酌後認定,駕駛並無違法,裁定撤銷。(示意圖,與本文無關/TVBS資料畫面)

男子收到罰單後相當傻眼、冤枉,氣得告上法院,為自己討公道。在經過調查後發現,男子事發當下原本駕車要右轉,因發現有行人要穿越馬路,於是暫停等待行人通過,但後續又有行人、騎乘自行車的兒童要過斑馬線,他只好再次煞車停下,等到行人全部穿越後,他才駕車右轉通過路口。
 


對此,法官審酌後認為,事發時間剛好是下班時間,該路段人、車眾多,男子是為了禮讓行人,才2次暫停行駛,難認符合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之「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也沒有造成往來人、車危險之故意或過失,因此認定原處分有違誤,裁定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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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08/03 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