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先生Kris控訴,去年12月在台北地下街租了一間店面,經營玩具店,起初只有口頭承諾,並沒有簽紙本合約,但直到今年9月,負責人說要簽共同經營合約,他不願意,因此不再續租,他不滿不簽合約,負責人竟然就不付給他2.2萬元的押金,對此,負責人哥哥反駁,一直都有要求簽共同經營合約,是他不願配合,雙方各說各話,已走上司法程序。
今年9月初一直很積極說,想要簽這份共同經營合約,那我心生起疑,為何有這樣的需求。
Kris去年在台北地下街,租了1.5坪大的店面經營玩具店,但現在又改地方經營,他控訴起初簽約只有口頭合約,並沒有白紙黑字,每個月都用LINE回報付款紀錄,但9月負責人說要簽共同經營合約,kris不願意因此沒再續租,但他不滿為何就此不願償還,2.2萬一個月的押金。
投訴人Kris:「(我說)如果簽約,我們就簽場地租賃契約,那他堅持不要,(他說)我如果不簽這個合約,那我就沒辦法繼續使用。」
kris控訴2.2萬元討不回來,但房東反駁事實並非,9月才要求簽共同經營契約。
他也寫了一張聯合經營契約,他故意大小章蓋不對,然後東西拿到手,可以開門,他才說我回去改(章),每個月負責人一直要他簽約,他都不簽。
雙方各說各話,已走上司法程序,不過律師說確實,共同經營合約,現在租賃契約中滿常見。
律師劉韋廷:「你承租了我這個店鋪,是有可能獲利賺錢的,那我這個出租人就說,我跟你共同經營,所以你賺錢要分給我,那就叫做共同經營合約,但是反過來如果你虧錢,我出租人有沒有出資,有沒有共同被賠(可能)沒有。」
換句話說共同經營,就是不只付房租,若賺錢也必須給房東一部分,相反的若虧錢,就得看雙方先前怎麼談分擔,共同經營未必對雙方都有利,租賃契約現在常見這項條件,簽約之前記得得先看清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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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10/05 1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