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連鎖飲料業禁用保麗龍 110年1月起實施

2020/11/04 17:09
(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明年1月1日起台中市連鎖飲料業將不再提供保麗龍飲料杯,台中市環保局今天表示,首次違規者將予勸導改善,第二次違規將開罰新台幣1200元至6000元,並要求限期改善。

廢棄保麗龍製品不易分解,不僅污染環境也破壞景觀,台中市政府環保局已正式公告,明年1月1日起,台中市連鎖飲料店業者禁止提供保麗龍及其複合材質的飲料杯及餐具。

 


環保局說明,依據「台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規定,連鎖飲料販賣業者禁止提供保麗龍及其複合材質的飲料杯及餐具(含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的內盤),違者將依自治條例規定,第一次施以警告勸導改善,第二次以上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

環保局代理局長陳宏益表示,環保局於6月邀集連鎖飲料業者召開研商會議,並於會中達成共識,明年起連鎖飲料店全面禁用保麗龍,目前全市列管連鎖飲料店共2851家,將持續輔導業者提供消費者自備飲料杯優惠措施,包括現金回饋、集點優惠或回收獎勵金等,相關資訊可上「限用政策網」查詢。(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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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0/11/04 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