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翻攝自爆廢公社公開版)
除了大眾運輸系統之外,不少人習慣開車、騎車通勤,如果駕駛沒有小心謹慎,往往都會因此吃上罰單。近日就有網友抱怨,早上騎上人行道前往公司打卡,結果慘遭員警開單,這也令他質疑警方「雙重標準」,此文一出後,立刻引發討論。
這名網友17日在臉書社團「爆廢公社公開版」發文表示,當天騎車前往公司門口打卡,孰料不幸被警察開單,理由是「行駛人行道」,原PO納悶地詢問,「幾個月前我也被對向行駛人行道的警察開單,我當時問員警你不也行駛人行道才遇到我在超商前」,員警回應「有個警示距離…超過幾10公尺就太明顯不行!人行道上機車要用牽的…」。
原PO指出,這名員警起碼騎超過6家店,如今在門口開單,從馬路進來也沒有10公尺,質疑「這不是你們說的警示安全距離以內嗎」?當他和員警爭論的過程中,不少機車也是從旁呼嘯而過,原PO也進一步追問,「你怎麼沒有嚇阻這些車跟人」?
原PO強調,每個員警標準不一樣,這次依照安全警示距離還是被開單,「隨機開罰還雙重標準,從他前後騎過去的沒事,我停下來的有事」,最後更表示,這樣的話所有郵差、外送員、派報員都違法,表示「怎麼標準跟劇本都你們在說,重點不是違規,前後警員說法不一誤導做為」!
此文一出後,立刻引發討論,網友紛紛留言回應,「光聽你扯郵差就知道你根本是因為被開單硬要找理由,郵差送信是執行公務好嗎!建議你去看看《道路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113條」、「問題是你真的有違規啊」、「就算2個員警說的標準不一樣,但是,你還是違規」、「行駛人行道,該開單」、「警察沒錯呀,誰叫你要在人行道騎」、「其實重點不是違規這句就有問題了,重點就是違規,只要有違規事實就不用牽拖其他事,這就叫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實際上,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駕駛人不得駕車行駛人行道,若違反規定會被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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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0/10/18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