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達志影像路透
禁止民眾在公共集會時戴面罩的《禁蒙面法》,港府確定立法,今天午夜12點過後正式生效。舉凡警方核准或沒核准的集會遊行,甚至在暴動情況下,都不准遮住臉。違者最高可求處一年徒刑,罰款2萬5千元港幣。這項法令,也等於動用了「緊急條例」,不過特首林鄭月娥傍晚的記者會上強調,雖然動用了,但不等於香港就進入了緊急狀態。香港教育局立刻向全港學校發通告,提醒學生校內、校外都不要戴口罩。港府的舉動,讓反緊急法的遊行,在今天下午就湧入了中環。
香港示威者:「我要香港自由與安全!」
張開五指的手勢,代表缺一不可的五大訴求,不是假日的週五中午,大批民眾聚集到中環,香港的金融中心,抗議港府啟動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
香港示威者:「沒有暴徒、只有暴政!」
在他們起步遊行之前,行政會成員的座車,紛紛駛入特首辦公室,召開特別會議。幾個小時後,香港特首領著一級主管,站到媒體面前,街頭反對的蒙面法,拍板定案。
香港特首 林鄭月娥:「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一條名為『禁止蒙面』規例,也就是社會上已經討論一段時間的反蒙面法,規例將於明天,也就是10月5日開始實施。」
頒布《禁蒙面法》,這等於動用了類似戒嚴令的《緊急條例》,也就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下,可以訂立任何符合公眾利益的規例,而且不需要經過立法會審議。
香港特首 林鄭月娥:「雖然我們引用的這條條例,叫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但是不等於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但香港的現況,滿足這條條例下,所謂危害公安的情況。」
新頒布的禁蒙面法,特別規範三種場合不得遮住臉,舉凡警方核准的集會遊行、未經批准的聚集,或是在暴動狀態中;違者最高可被求處一年徒刑,罰款2萬5千元港幣。
香港保安局長 李家超:「為了協助執法部門去蒐集證據,使犯法的人面對法律制裁。」
香港律政司司長 鄭若驊:「禁止蒙面條例也都授權警務人員,要求任何人在公眾地方移除蒙面用品,以使警方能夠核實個人的身分。」
立法的目的,是為了讓警方能蒐證,能抓出破壞公物的人。
香港議員(民主黨) 黃碧雲:「將重點放在蒙面法上,其實轉移了焦點,因為實際上很多市民不滿,是警察在執行他的警察權力的時候,是沒有展示他的委任證,在速龍小隊,或者是警察上到前線的時候,防暴警察很多都沒有警員號碼。」
但是,哪一位全副武裝的員警,涉及執法過當卻無法抓出來,泛民派批評這形同,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香港議員(公民黨法律界) 郭榮鏗:「今天用蒙面法,明天就不准集會,第三是不准網上撰文。透過《緊急法》去立蒙面法,將會是香港跌入極權社會的第一步。」
過去三個月,拔出警槍指著民眾的事件越來越頻繁。其實,香港警隊早就在修改內部的「武力指引」。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致命性的槍械,有新的定義。原本規定,必須有造成他人死亡或嚴重受傷,的「行動意圖」才能使用,新規定把意圖兩個字,放寬到認為「相當可能」就能使用。修改後的新規,把原本面對暴力攻擊時,可使用的胡椒噴劑和警棍,再加上催淚水劑、橡膠彈、布袋彈、水炮車等武器;並且把橡膠子彈和布袋彈,重新歸類到跟警棍同等級的「低殺傷力武器」。
香港議員(民主黨新界東) 林卓廷:「以現在警務人員的情緒、精神壓力,以及判斷力狀態來說,一旦放寬武力使用的指引,是可能會導致前線的警務人員,過份使用武力,甚至濫用武力的情況會變本加厲。」
質疑警方執法過當的還包括香港記者協會,指控警方都會採取妨礙採訪的策略。穿著反光背心,足以明顯辨識,港警卻仍狂噴胡椒水,甚至使用辱罵的字眼驅趕記者。對這些近乎失控的行動,香港記協入稟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在警民之間信任度降低之際,港府頒布禁蒙面法,港警放寬使用武器的限制,各界憂心,接下來的警民衝突恐怕將更加劇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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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9/10/04 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