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倫緩刑確定。(圖/胡瑞麒攝)
藝人炎亞綸(改名吳秉孺)被控拍攝、持有「網紅」耀樂未成年時的私密影片還外洩,士林地院考量,炎亞綸調解成功,5月30日判處炎亞綸7月、緩刑3年。因檢方只對同案被告陳男判處4月,可易科罰金刑提起上訴,換句話說,炎亞綸緩刑確定。
檢方起訴炎亞綸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製造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罪等2項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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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考量炎亞綸坦承犯行,又於3月11日與耀樂達成和解,且履行部分款項,依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成年人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3罪,其中2罪應執行7月,得易科罰金,1罪判處4月,不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3年。
同案被告為陳姓音樂人,因從推特下載性愛影片後,用通訊軟體傳性影像給炎亞綸看,雖有向耀樂表達歉意,後又翻供否認犯行,依《個資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被判得易科罰金之刑4月。
據悉,士檢只針對陳男提起上訴,理由是一審對陳男的量刑過輕,炎亞綸部分則沒有上訴,獲緩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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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07/03 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