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吳青峰演唱歌曲 林暐哲提告違反著作權法

2020/02/24 12:24
圖/翻攝自吳青峰臉書

藝人青峰前經紀人林暐哲不滿青峰違反「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公開演唱已授權的音樂著作,到台北地檢署提告。北檢認定青峰違反著作權法,今天將他及所屬哈里坤的狂歡公司起訴。

另外,同時被提告的吳青峰母親、哈里坤的狂歡公司負責人廖碧珍,檢方認為她只是掛名負責人,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方起訴指出,吳青峰(青峰本名)於民國97年8月間與林暐哲音樂社簽訂「詞曲版權授權合約」,約定自97年10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止的合約期間,吳青峰所創作的詞曲等音樂著作均專屬授權林暐哲音樂社,如果未於合約屆滿前3個月前以書面方式提出反對,合約自動繼續延長1年。

檢方表示,吳青峰於107年10月26日以存證信函通知林暐哲音樂社將不續約,林暐哲音樂社在去年4月2日、4月9日以存證信函告知吳青峰,因為吳青峰未在合約屆滿前3個月前提出反對,合約仍然有效。

檢方指出,吳青峰明知合約仍然有效,竟未經林暐哲音樂社同意或授權,於108年4月12日至9月6日,公開演唱專屬授權林暐哲音樂社的音樂著作,並與哈里坤的狂歡公司利用網路或實體光碟方式重製、散布、公開播送相關歌曲,侵害林暐哲音樂社的著作財產權。
 


依起訴書所載,林暐哲音樂社認為吳青峰違反著作權的場合和歌曲,分別是在大陸湖南衛視、7-11高雄啤酒音樂節、澳門金夏遇見愛演唱會、師大附中、新北市貢寮2019國際海洋音樂祭、大陸四川成都潮音節,分別演唱「歌頌者」、「巴別塔慶典」、「太空」、「太空人」、「傷風」等歌曲

檢方認定,吳青峰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1之1第2項及第3項、第92條等罪嫌,請法院分論併罰。哈里坤的狂歡公司因實際負責人吳青峰執行業務涉犯著作權法,請法院依法科以罰金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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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0/02/24 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