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今天就同婚登記案作出違憲宣告,要求2年內應修法或制定法律。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說,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的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解釋而改變。
司法院今天做出748號解釋,認定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的意旨有違。
呂太郎指出,有關機關應於今天解釋公布後起的2年內,依這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的修正或制定。至於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呂太郎說,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的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的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呂太郎說,本解釋文是針對婚姻自由平等保護為理念做出,認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違背憲法基本權,另外解釋文,並不影響異性婚姻制度下的當事人。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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