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石姓男子在8個人的聊天群組裡,批評另一名李姓男子,被截圖外流,公然侮辱罪名成立,加上兩人談判時打架等等,合併拘役100天。法界人士認為,以前認為公然侮辱是在公眾場合,但隨著行動載具興起,已經重新解構,實務上只要有4人在場「共見共聞」,就符合「公然」的定義。
LINE群組說人壞話,被當事人知情雙方撕破臉還,大打出手!石姓男子在總共8個人的LINE群組裡面,批評李男和他死去的妻子有不尋常的關係。當事人知情,控告公然侮辱成立!加上兩人碰面打架,合併執行拘役100天,遭批評的李姓男子獲賠5萬元,但特定人士8個人吐露心聲也算「公然」?
律師李亦庭:「所謂公然這個場域的概念,會是隨著平台或是你講的場合,以至於現在的web,大家所講的網路到現在所用的手機,都會成為一個公然的場所。」
LINE群組跟臉書留言都符合不特定人士,能共見共聞的法條原則。
律師李亦庭:「說話者和談話者以外,還有兩個人以上的場域,所以群組裡面只要有4個人就構成公然侮辱,如果說我們在群組裡面被罵、或被侮辱了怎麼瓣?第一部分就是先存證截圖,一條路就是到地檢署提告,另外一條就是到警察局報案,記得是報案,不是備案。」
原本大家認為,公然侮辱是在大庭廣眾之下才叫公眾面前,通訊軟體、社群興起,只要很多人都知道就符合條件,法條基本定義有新的解釋,打字、表達意見之前需要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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