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方法院今天表示,三重酒駕慣犯撞死人遭檢方聲押,法官審酌被告並無逃亡事實且家中尚有母親、子女需扶養,才會裁定以新台幣10萬元具保及限制住居代替羈押。
55歲呂姓男子10日清晨6時開車前往三重果菜市場批貨,行經中正北路時撞死買早餐的64歲呂姓婦人,警方獲報到場處理時,在呂男身上聞到酒味,經酒測的酒測值為0.18毫克。
警方調查,呂男已不是第一次酒駕被逮,105年就有酒駕紀錄。由於呂男於5年內再犯酒駕且肇事致人於死,除依法吊銷呂男駕照且終身不得再考領外,還依過失致死罪嫌將呂男移送法辦。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認定被告涉酒後駕車罪嫌且致人於死,罪嫌重大、惡性不輕,但因被告酒精濃度經檢測未達0.25MG/L,檢方原諭令以50萬元交保。
只是呂男一時之間籌措不到50萬元保釋金,檢方10日晚間衡酌所涉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因而改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法官深夜開庭後裁定呂男10萬元交保。
新北地院今天發新聞稿指出,法官訊問後認被告雖犯嫌重大,裁定以10萬元具保及限制住居代替羈押,主要是斟酌被告於案發後留在現場,待警方到達後表明自首之意,並無逃亡之事實。
新北地院表示,法官考量被告有固定住所、工作,家中尚有母親、子女需扶養,家庭聯繫因素強烈,並無非予羈押,否則顯難進行追訴情形,才改以干預被告人身權較輕的強制處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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