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吳姓男子與黃姓女子結婚後才說他愛男生,黃女氣炸雙方以120萬元議離婚,離婚後吳賴帳,黃女提告,法院判賠15萬元,與求償金額差很多。。
驚!斷背山情節真實上演 拍婚紗才有初吻
黃女提告指出,她與吳姓男子相差一歲,兩人在佛堂認識交往,後來因個性不合分手。102年再度復合交往,同年12月訂婚,103年5月結婚。婚後她發現吳始終沒什麼「性趣」,睡覺時她抱他還被推開,她以為吳有外遇,數度追問,吳才坦白「他愛的是男生」,她當場晴天霹靂,身心受創。
她回想兩人交往情形指出,兩人常在佛約會,用Line聊天,很少外出約會看電影,肢體接觸不多,第一次初吻竟是拍攝婚紗照當天,應攝影師要求才接吻,結婚4個多月才親熱4次。她不滿「我成為他向父母交代婚姻的犧牲品。」
她說,就好像電影「斷背山」情節,兩名男主角的妻子在發現老公愛上男同事,身心受創,終身受煎熬。她指責吳婚前隱瞞性向,令她做出錯誤決定與他結婚。後來她父親與吳約定,由吳賠償120萬元兩人於104年12月離婚。離婚後,吳卻說湊不出錢賴帳。她因此控告吳,要求履行契約。
辯!婚後不幸福才愛男生 未瞞性向
法院審理時,吳否認婚前隱瞞是同性戀者。他說,是婚後發現黃女繼續與她的前男友往來,雙方吵架,感情漸淡,他才漸漸認識自己的性向。
他說,兩人交往期間多次約會,訂婚後曾經發生性行為。他強調,真正同性戀者不可能主動與女生發生關係。他會向黃父承認是同性戀者,是為了讓黃女離婚後好嫁人所編造的藉口,而且他也不想再結婚。
法院:隱瞞性向致黃女錯誤結婚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指出,黃女無法提出120萬元賠償契約或證據,不能單憑黃父片面之詞即認定雙方有此約定,履行契約不成立。
法院認定,吳於104年8月向黃女坦承是同性戀者,應屬可信。法官指出,婚姻關係建立在雙方信賴承諾,如果婚前告知同性戀,另一半可自行判斷是否結婚,但吳一再隱瞞,有違雙方互信,侵害黃女「決定結婚與否的權利」,審酌吳收入不豐,於今年八月中旬判賠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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