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食品算店家的?韓超商員工拿走報廢品遭判罰20萬韓元與緩刑
- 編譯:劉晨安
- 發佈時間:2026.08.17 15:22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8.17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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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時間:2026.08.17 15:22
南韓一名超商員工,因未經允許拿走店內過期食品,被指控為竊盜罪。(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南韓一位 23 歲的超商兼職員工,因未經允許拿走店內過期食品,而被指控為竊盜罪,如今清州地方法院裁定給予其 20 萬韓元罰款,並緩刑。
超商員工拿過期食品涉竊 獲判緩刑
根據《韓聯社》報導,該名員工自去年九月起,被指控私自拿走店內價值約 2.8 萬韓元(約新台幣630元)的商品多達三次,包括御飯糰、塑膠袋以及可樂等。
該名員工承認拿走了塑膠袋,但辯稱對於其他食品並沒有犯罪意圖,是出於誤解,以為店主已允許拿取待丟棄的食物。
法官指出,雇主應將過期的食物在登記銷毀後,另外存放,並不得在店內食用已登記銷毀之食物。不過該名員工尚未進行食品報廢登記之手續,且部分商品未達列入庫存損耗的日期。
法官表示,考慮到該名員工承認犯罪、店家損失金額較小、部分商品實屬於過期食品等情況,最終裁定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