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天針對陳同佳案表示,台灣若對港方有證據方面的要求,只要在法律上可以做到,相信政府都會配合。
鄭若驊下午就陳同佳案向記者發言時表示,陳同佳是自願赴台自首並面對刑責,因此,他想帶什麼證據去,由他自己決定。
她並再次反駁台方在陳同佳案上對香港的一些批評。她說,證據和法律是律政司提出檢控的守則,另外就是一個達致合理定罪的機會。
她說,有了這些條件,律政司才會檢控某人。相反的,律政司若決定不檢控某人,法院就沒有管轄權,因此,在陳同佳案上,不存在「放棄應有司法管轄權」的說法。
此外,陳同佳案的犯罪地點在台灣,證據大部分在台灣,鄭若驊認為,台灣有刑事司法管轄權。(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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