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今天決定,配合日皇德仁22日舉行「即位禮正殿之儀」實施恩赦,對象排除重大犯罪者,以給予「復權」等約55萬人,這是日本時隔26年再度恩赦,也是進入令和年代第一次。
● 什麼是恩赦?
日本放送協會(NHK)報導,所謂恩赦指的是不經由審判程序而讓有罪判決失效,或是回復過去暫時喪失的資格,例如醫師、護士等國家資格及公民權。
法務省表示,恩赦的意義在於鼓勵曾受有罪判決之人改過向善,以收減少再犯之效,對維持一個沒有犯罪的安全社會來說,能發揮重要功能。
日本的恩赦法源是基於憲法第7條及第73條,經由內閣決定及天皇承認,在1947年施行的恩赦法中明定「政令恩赦」與「個別恩赦」兩大類。
● 恩赦分為政令與個別
「政令恩赦」是透過政府命令明定罰刑種類與實施基準日等,對符合條件的人實施,主要分為3種:
一、大赦:對有罪之人不起訴或不判決有罪,或是有罪判決失其效力。
二、減刑:對有罪之人讓觸犯刑罰種類變輕,或是刑期變短。
三、復權:免除原本因有罪判決而造成自身的資格限制。
「個別恩赦」是由法務省設置的「中央更生保護審查會」,審查有罪判決確定的特定人士是否能獲得恩赦,主要分為4種:
一、特赦:讓有罪判決失其效力。
二、減刑:對有罪之人讓觸犯刑罰種類變輕,或是刑期變短。
三、免除刑之執行:不須受到刑罰。
四、復權:免除原本因有罪判決而造成自身的資格限制。
如果就實施時期來分,個別恩赦又可另外分為平時持續實施的「平常恩赦」,及由內閣明定一定標準並限制在一定期間內實施的「特別標準恩赦」。
日本政府每年會實施約30人左右的「平常恩赦」,去年給予3人免除刑之執行及16人復權,合計19人。
● 令和首度恩赦對象
日本政府內閣會議今天決定配合德仁「即位禮正殿之儀」,於22日實施恩赦,這是繼1993年以來再度實施,也是進入令和年代的第一次。
不過,日本政府表示,考量到國民情感,特別是犯罪被害人及其遺屬心情等,這次將重大犯罪者排除在恩赦範圍外。因此,這次實施對象限定在相對刑事責任較輕微,並在一定期間內未再受到處罰者,盼有助這些人重返社會。
具體而言,這次恩赦主要限定在復權,也就是恢復這些人因過去有罪判決喪失的資格。過去因有罪判決受到罰金刑的人,符合從繳納罰金至今已經過3年且未再犯者,大約有55萬人。
法務省表示,復權對象除了約8成是受到超速或酒駕等交通事件罰金刑,也包含違反公職人員選舉法。
至於「特別標準恩赦」部分,針對長期生病停止執行其刑,且未來在執行其刑仍有困難者,將免除刑之執行;而受到罰金刑後造成求職或養育子女顯生困難者,給予「復權」,總人數約在千人上下。
● 不實施大赦及減刑
這次恩赦不實施「大赦」及「減刑」,僅限定在讓過去喪失資格的人,可以重新取得資格並恢復公民權。
而且在實施復權對象上僅限繳納罰金逾3年者,相較平成年代實施的恩赦,在對象上更加限定。
另外,在上皇明仁1990年即位之禮時實施的「政令恩赦」復權對象,包括在同年參與眾議員選舉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法,遭受罰金刑的約4300人,因此遭批評是「政治恩赦」;後來在1993年的恩赦時就未實施「政令恩赦」。
曾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法遭罰金刑褫奪公權的人,雖然是這次的「政令恩赦」對象,但不包含最近的眾議院大選、參議院大選及統一地方選舉,所以復權者約430人。
● 日本恩赦的起源及近況
法務省表示,日本大約在距今1300年前的奈良時代,就已有恩赦制度,之後經常在碰到日皇即位、年號變更、皇室及幕府的喜慶與喪事等實施。
二次大戰結束後,日本政府基於憲法至今共實施10次的「政令恩赦」與「特別標準恩赦」,這次將是第11次。
而平成年代30年間,日本政府共實施過3次恩赦。
平成元年的1989年2月昭和天皇「大喪之禮」時,「政令恩赦」部分約大赦2萬8600人、復權1014萬人;「特別標準恩赦」部分特赦566人、減刑142人、免除刑之執行56人及復權25人。
平成2年的1990年11月明仁舉行「即位之禮」時,「政令恩赦」部分實施復權約250萬人;「特別標準恩赦」部分特赦267人、減刑77人、免除刑之執行10人及復權44人。
日本政府最近一次實施恩赦,是日皇德仁與皇后雅子在平成5年的1993年6月結婚時,當時未實施「政令恩赦」,而在「特別標準恩赦」部分特赦90人、減刑246人、免除刑之執行10人及復權931人。(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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