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台灣存託憑證)是否為證交法所規範的「有價證券」爭議越演越烈,有立委推動修法,金管會卻提出「三不」(不必修法、不違憲、不違反人權)拒絕修法,此舉讓法界權威與人權團體感到不滿。律師表示,金管會偽稱造假TDR屬900號公告,相關人員已涉及偽造文書,呼籲檢方與監察院介入調查,今(22)日證交法第165-2已經排審,法界人士呼籲應明確將TDR台灣存託憑證寫進165-2,以免更多冤獄發生。
如今,「金管會造假害人坐牢」、「冤獄判決侵害人權」等輿論在網路上蔓延,PTT、FB上有網友無奈表示「法規就是要搞得那麼複雜,金管會又不管,任意解讀」,有網友則大嘆「人權被侵害,立委和財委會默不吭聲,台灣沒救了」、「金管會真的以為沒人在意」。還有網友乾脆跑到總統蔡英文、副總統賴清德的臉粉專留言「金管會大戶不抓專抓散戶」、「法條沒寫清楚誰的責任?竟然是人民承擔後果」。
此案早有爭議,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郭土木(前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曾表示,他在76年3月到財政部證管會任職,並在900號公告的承辦組擔任科員,900號公告所要管制的對象,是原汁原味的外國有價證券,但「臺灣存託憑證是我國的存託機構」,在我國境內,依據我國法令所發行,已經不是原來的外國有價證券,而是獨立的商品。
郭土木說明,臺灣存託憑證並不是900號公告所要涵蓋的範圍,更何況於76年當時,根本沒有臺灣存託憑證,臺灣存託憑證是到87年才出現,所以76年公告的900號公告不可能含括11年後才出現的金融商品。
律師表示,早在101年證交法增訂第165-2條時,TDR即被明定為有價證券,因105年立委蔡易餘質詢金管會證期局局長王詠心,王局長明確的表示「165-2是在規範TDR,而TDR指的就是台灣存託憑證」,但現在卻因為「台灣存託憑證」沒有寫入這個法條中,而造成法院無法判定證交法165條之2是在規範TDR,造成許多冤獄,這些冤獄用的法條竟為民國76年的900號公告,而按照當時76年900號函公告承辦組的科員郭土木教授在去年12/9法院作證時證稱TDR臺灣存託憑證「不屬」900號公告所要管制的對象。
更有法界人士、專家學者與人權團體研究發現TDR在101年1月4日增訂第165-2條條文公告實施前,尚未納入《證交法》中定義規範,因此主管機關金管會在未修法完備前,不能對法律所未涵蓋的投資行為進行寬鬆解釋,以免誤導司法機關認定,造成民眾入罪受罰,更嚴重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人權團體強調,公權力認定國民是否負有刑事責任,必須依照法律明確且清楚的定義與規範,行政機關任何超越法律條文的解釋,都不能作為司法論罪科刑的依據,否則將違反我國憲法「罪刑法定原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等要求,恐有侵害人權疑慮,政府應審慎正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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