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審理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案,今天改判馬有罪,寫下馬英九首次遭判有罪的紀錄,馬也成為繼陳水扁之後,第二位遭判有罪的卸任民選總統,但馬可上訴,案件尚未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是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第1項,從輕量處馬英九4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
回顧馬英九刑事受審案件,台北地檢署民國96年起訴馬英九於台北市長任內的特別費案,罪名是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但馬一二審皆獲判無罪,最高法院97年駁回上訴,無罪確定。
馬英九卸任總統後,面臨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柯建銘的自訴案,內容包括馬英九於102年9月1日凌晨,教唆前檢察總長黃世銘二度向他洩漏司法關說案涉及的偵查秘密。
柯建銘自訴案部分,馬英九一審獲判無罪,高院二審駁回上訴,馬英九無罪確定。
北檢另針對馬英九涉嫌洩漏司法關說案涉及的偵查秘密給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提起公訴。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馬無罪,但高院認為馬洩密事證明確,無阻卻違法事由,今天逆轉改判有罪。
洩密案起於已解散的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在102年偵辦柯建銘及當時的立法院長王金平疑涉司法關說案。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控,馬英九在102年8月31日,明知調查司法關說案的「100特他61案」並非只是行政不法,仍洩漏偵查中秘密、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資料給江宜樺、羅智強。(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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