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再就金融業對慶富授信上的相關缺失開罰,表示因第一金控對慶富集團的授信資料申報不正確,開罰新台幣200萬元。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今天表示,第一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第一銀行自105年5月起對慶富集團企業授信餘額,已達金控法規定的申報與揭露標準,但第一銀行僅申報母公司慶富,卻漏報子公司慶洋投資14億元的自貸案。
依規定,第一金應向金管會申報並於網站揭露105年第4季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的交易資訊,不過,第一金申報內容未正確涵蓋對慶富集團企業交易總餘額資訊。
莊琇媛說明,一銀對慶富是聯貸案,對慶洋投資是自貸案,一銀在105年5月對慶洋授信,但在105年第2季及第3季申報及揭露作業時卻都沒有依規定揭露,第一金說是因為每年第一季才會更新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名單,可是照理講應該要每季編列財報時都要對外申報跟更新名單,這違反金控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核處新台幣200萬元罰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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