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李明哲被陸方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5年並剝奪政治權利2年,學者李酉潭分析,中國大陸試圖透過「剝奪政治權利」,彰顯以中國大陸人民標準,對台灣人執法的意圖。
國際法專家宋承恩也認為,台、港人士在中國大陸法律上一般適用「境外人士待遇」,但在李案審判過程中,陸方並未說明李明哲適用何種身分,也未說明司法管轄權問題,這次又祭出「剝奪政治權利」,種種跡象顯示,李明哲並未被當作「境外人士」。
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一審宣判非政府組織工作者李明哲「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李明哲遭判處5年有期徒刑,並被「剝奪政治權利2年」,他當庭表示不上訴。
翻查中國大陸判例,2015年也曾有台人在廣東販毒被判死刑且遭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因此,李明哲並非首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章第7節,剝奪政治權利是一項附加刑罰,可以單獨實施或是和另一種主刑(如死刑、有期徒刑等)共同實施。
此外,中國大陸大陸刑法第54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選舉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權;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或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專研中國民主化進程的國立政治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李酉潭接受中央社訪問時指出,台灣人在中國大陸並未享有什麼「政治權利」,但法院特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顯示中共當局用「中國大陸人民的標準對台灣人民執法」的意圖。
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國際人道法委員會委員、英國牛津大學國際法博士候選人宋承恩則對中央社記者表示,依照先前的起訴書,李明哲被控的言論,去除在中國訪友期間,絕大部分皆是在中國境外所為。但這些境外行為,卻被視作「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罪證。
另外,宋承恩說,李明哲並未享有上述「中國公民所有的政治權利」,卻被「剝奪政治權利」。種種跡象都顯示,中國大陸法院確實以中國大陸人民身分審判李明哲。
對於李明哲判決結果,李酉潭表示,北京當局藉此對試圖推動中國民主化的台灣人士「劃出底線」;但也如同對兩岸關係、中國民主化進程,乃至全球對中國的觀感投下一顆石頭,勢必隨著時間產生漣漪。
他認為,台灣不需要過度恐共或媚共,但各界必須透過這次事件,投射出兩岸政治制度差異;也讓中共領導人習近平知道,若他願意遵守在中共第19次全國代表大會上所說的「尊重台灣現有的社會制度和台灣同胞生活方式」承諾,就必須正視李明哲案所產生的後續效應。(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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