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亞泥案遭監察院糾正,花蓮縣政府發布新聞稿指出,訂定自治條例維護天然觀光資源及保育山坡地水土保持並為總量管制,但考量部落居民就業機會等,同意原民保留地租約。
監察院調查亞洲水泥公司礦業權展限案,認為花蓮縣政府對申請續租礦業用地政策反覆,今天通過糾正花蓮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透過新聞稿表示,民國99年9月、10月接獲秀林鄉公所函報亞洲水泥公司申請續租國有原住民保留地的申請案,惟當時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配套子法尚未訂定,基於環保意識抬頭,未與部落溝通取得共識前,以維護環境及資源永續考量,函復公所現階段不同意續租,並請公所依約終止租約並收回土地,及追收占用期間的使用補償金。
縣府否准續租後,公所於104年10月8日向亞泥公司收取使用補償金共新台幣3261萬7658元。亞泥公司於104年11月12日說明稱其申請續租期間的租金,已依礦業法計算的金額,提存於台灣花蓮地方法院,請公所領取。
花蓮縣政府指出,102年4月間訂定「花蓮縣維護自然環境生態永續發展自治條例」,為維護花蓮縣天然觀光資源及保育山坡地水土保持並為總量管制。
亞泥公司再次提出續租申請案,經秀林鄉公所土地審查委員會及公所審查同意報請縣府同意續租。縣府基於尊重公所與土審會議決議,及考量秀林鄉居民工作就業機會等,於105年9月同意293筆原住民保留地續租,並請公所追溯前一期租金。
至於「公所未依規定收取原住民保留地租金及孳息損失相當可觀」一事,公所已向亞泥追收98年下期至105年租金共1億3106萬8482元及孳息32萬5613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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