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民進黨主席施明德兩年前向中選會申請登記總統候選人,被依表件不合為由不受理。施明德提起行政訴訟並求償1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中選會處分並未違法,判施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指出,施明德與林向愷於民國104年,聯名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中華民國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中選會以未檢附政黨推薦書或完成連署證明書,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表件不合不予受理。
承審合議庭認為,施明德、林向愷未獲任何政黨推薦書,也未完成連署證明書,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候選人應經由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因此中選會的處分並無違法。
合議庭也指出,司法院釋字第468號曾解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關於書件不全、保證金不足應拒絕受理申請的規定,符合法律授權,與憲法並無牴觸,施明德請求撤銷原處分無理由,全案仍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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