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草案,老農津貼調整排富規定與國民年金標準一致,申領者不再因土地公告現值調整後超過新台幣500萬元而無法請領。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報「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修正草案,今天經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將申領老農津貼的排富規定調整與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標準一致,保障老年農民請領福利津貼的權益。
農委會輔導處副處長周若男說明,依據原本規定,排除農民從農營生的農業用地及居住的農舍後,老農本人所擁有的其他土地,按公告現值及房屋按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價值,如果合計500萬元以上,則無法請領老農津貼。
但國民年金法第31條第4項規定,原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人,在各地方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後,如其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沒有新增,且也沒有其他排除規定,就符合繼續請領年金的資格,不會因為土地公告現值調整而受到影響。
周若男說,所以修法是考量領取政府福利津貼的條件應相同,老農津貼與國民年金不宜有差別待遇。
周若男表示,申領老農津貼者的農地若經徵收,還未徵收及補償以現行規定,該類土地不得予扣除其價值。經修正後,將尚未徵收及補償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納入得予扣除計算的範圍。
此外,明定原已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應納入計算價值的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在未新增情形下,因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升,可以不受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台幣500萬元限制。
周若男也說,修正後將明定排富規定所得比對年度,例如核付106年度老農津貼,所得比對年度為104年度的所得,以符合實務上所得稅申報的稅務技術與資料取得的可行性。(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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