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檢舉個人或營利事業逃漏稅,若屬實且被檢舉對象已補稅並繳納罰鍰,則檢舉人可獲得檢舉獎金。但國稅局表示,若為補稅免罰案件,因沒有罰鍰,檢舉人也拿不到檢舉獎金。
此外,民眾檢舉個人或營利事業逃漏稅,若未提供具體事證,即便後來國稅局調查後發現確有逃漏稅事實,該檢舉人依然無法獲得檢舉獎金。
國稅局說明,現行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逃漏稅,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提撥受處分人繳納罰鍰的20%,作為檢舉獎金,通知檢舉人限期領款,但每案獎金最高額度不得超過新台幣480萬元。
不過,有部分案件雖經查明有逃漏稅事實,但納稅義務人符合免罰規定,因此未處以罰鍰,沒有罰鍰,當然就獎金可提撥核發。
此外,今年初也曾發生某民眾為賺取檢舉獎金,向國稅局檢舉連鎖或個人早餐店疑似逃漏稅,陸續檢舉了上千件,但僅提供被檢舉的商號名稱與地址,無具體逃漏稅事證。
經國稅局調查後,千餘件疑似逃漏稅案中只有98件違法,且經國稅局通知後均補繳稅款,真正被罰的只有3家,查獲原因也非該民眾提供的事證,因此該民眾一毛獎金都拿不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仍敗訴定讞。
國稅局表示,站在稽徵機關立場,發放檢舉獎金應從嚴認定,以免圖利他人。雖然補稅免罰案件無法核發檢舉獎金,但為遏止逃漏稅,仍請民眾檢附具體事證檢舉相關逃漏稅行為,一同維護租稅公平,伸張社會正義。(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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