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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修法 詐欺變重「牟利」恐限縮辦案


發佈時間:2017/05/30 18:56
最後更新時間:2017/05/30 19:46

犯罪組織防治條例今年3月修法通過,詐欺犯也能重懲重罰,刑責提高到最重10年,只是實務上辦案的員警,卻發現另有隱憂,新法規定的要件之一,必須這個組織具有「牟利性」;換句話說,如果單純打架鬧事、逞兇鬥狠,沒有跟金錢扯上關係,就不能用組織犯罪來辦,像這樣被害人又不敢提告的話,長期隱匿恐怕反效果。


 

詐騙始祖一騙再騙,雙手銬上手銬,被警方架著移送法辦;或是取款車手被逮個正著,也是被帶往地檢署接受複訊,過去只能用詐欺罪偵辦,但修法後還能再冠上組織犯罪,罪刑變重。

TVBS記者謝宜倫:「我們看到的移送法辦的嫌犯,不是以往看到的幫派分子,而是通通是一些詐欺集團的嫌犯,就是因為現在組織犯罪防治條例三讀通過修正案,要構成組織犯罪要有5大要件,而最後一個最關鍵『牟利性』。」

新法重懲重罰詐欺犯,刑度3年到10年,但第一線的辦案員警發現,新修的法條卻可能成為絆腳石。過去暴力滋事份子跟他人有私人糾紛,第一次撂人砸店嫌砸不夠,一週後又來、接著隔天再砸,一幫人前前後後來3次,按照過去經驗法則,適用組織犯罪條例舊法中的集團性暴力性常習性,但現在如果跟金錢無關無法辦,原本蒐證3個月就能收網,現在得拉長辦案時間,如果被害人不敢報案長期隱匿,恐怕衍生治安問題。
 

律師胡原龍:「任何增加條件都會限縮,可罰性範圍當然都比較困難,它把它改成有結構的組織,有結構的組織它放寬了,也就是說過去像角頭類型,它不能做組織犯罪,將來都已經可以。」

修法意旨針對了詐欺集團,對上辦案實務似乎有點互相矛盾,比較一下還是有鬆綁的條件,以往組織要管理地方傳統角頭沒幫規或固定成員,現在角頭老大也可成為犯罪組織,犯罪活動也不再侷限於暴力性以及脅迫性,可擴大對詐欺集團或是經濟犯罪,持續性更是相對更寬鬆,唯獨牟利性,排除了單純的妨害自由恐嚇或傷人。

律師胡原龍:「很多犯罪組織已經著眼在經濟活動,那這個經濟活動,可能才是我們目前當前對國家社會最有害的地方。」

三讀通過後,的確能成立組織性的暴力犯罪,案件較以前少,警方憂心衍生的治安問題,不是沒有根據,辦案得依據法律,修法更可能有蝴蝶效應,因為未來數據會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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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組織防治條例#牟利#組織犯罪#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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