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台灣和美國簽訂的「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台灣駐美外交人員在授權的公務範圍內,享有司法豁免權,但到底由誰來界定「公務」呢?根據TVBS取得的國務院文件顯示,2000年台灣駐邁阿密辦事處有一名人員被州檢察官起訴,當時國務院就向州檢察官辦公室清楚說明,「公務」與否不是美國國務院決定,而是美國法院來判定,也就是說劉姍姍聘雇外傭到底是不是公務,不是台灣外交部說了就算數。
TVBS特派記者倪嘉徽:「這裡就是駐堪薩斯經文處處長劉姍姍的官舍,在傳出涉嫌虐傭事情之後,左右鄰居都相當低調,表示他們是一直看到了新聞,才知道發生什麼事。」
鄰居:「我什麼都不知道。」記者:「你看過她嗎?那名幫傭。」鄰居:「我看過他們在屋外走動。」
劉姍姍住的房子有104坪大、8個房間,單身的她平常獨居,現在已經空了4天沒人住,至於美方到底有沒有尊重外交慣例,給予劉姍姍外交豁免權,依照美國國務院的資料顯示,劉姍姍的層級等同領事,領事館人員仍然會被逮補或拘留,執法人員也可以依照正常程序,進入領事人員的住家,但法院不能傳喚領事館人員出庭作證,領事人員只有在執行與公務相關業務的情況下,才可以享有不被起訴的豁免權。
也就是說,美國當局逮補並且拘留劉姍姍並沒有違法,事實上,根據TVBS取得的文件顯示,台灣駐邁阿密經文處人員,曾經在2000年被州檢察官起訴,當時美國國務院「外交法與訴訟」助理法律顧問,對於台灣駐美人員的豁免權,有清楚的書面說明。
內容提到,台灣駐美外交人員只有在授權的職務範圍內,才享有司法豁免權,至於哪些行為屬於公務範圍,則不是由國務院決定,而是屬於法院的權責,也就是說,如果台灣政府要讓劉姍姍能夠享有司法豁免權,拘留聽證會上唯一的關鍵,就是得證明她聘用菲傭,是屬於正常的公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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