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偵辦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教唆洩密案,今天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個資法和刑法洩密罪起訴,而88頁起訴書重點摘要如下。
1、簡要之起訴事實:
(一)102年8月31日:馬英九明知「100特他61案」,並非僅屬行政不法,仍洩漏偵查中應秘密事項、立委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資料給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2人。
(二)102年9月4日:馬英九教唆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向江宜樺洩漏並交付偵查中之秘密及監察通訊取得應秘密之資料。
2、起訴理由(三部分):
(一)總統為憲法機關,職權之行使應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憲法基本原則,並不得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縱憲法機關欲調閱或取得檢察機關卷證資料,亦應符合憲政分際。
(二)馬英九102年8月31日之行為係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及違法利用個人資料。
(三)馬英九102年9月4日之行為係教唆犯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及違法利用個人資料。
3、偵查結果被告馬英九涉犯:
(一)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罪)。
(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第1項(公務員無故洩漏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罪)。
(三)104年12月30日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第1項(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違反第16條之公務機關未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且不符蒐集之特定目的罪)。
4、結論:
(一) 世界人權宣言暨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檢察官身為公益之代表人,代表國家追訴犯罪與保障人權,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且「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防止其他權力的不當干預」,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結案前」,其他憲法機關「不得」對之行使資訊權,使外力「對於繫屬中的案件完全無介入司法的空間,考量其為偵審的核心領域,非如此實連獨立的外形都難以維繫」,應無庸懷疑。(參照釋字第729號解釋及蘇永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二) 總統為憲法上之機關,負有「憲法機關忠誠」之義務,其職權之行使並非無限上綱,應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不得侵害人民之基本權利。馬英九長期從事司法實務與法律教學,深諳法律專業與行政程序,明知人民對於隱私權、通訊秘密自由及資訊自主權之期待,為普世共維之基本價值。縱為處理內閣閣員之政治責任,馬英九亦非不知得選擇以合法適當方式為之,竟逾越司法與政治應有分際,無故洩漏及教唆洩漏偵查中秘密、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及將柯建銘個人資料為蒐集之特定目的外利用,侵犯人民之基本權利,其所涉犯罪事實已臻明確,犯嫌足堪認定。
(三) 北檢認定馬英九涉犯以上犯行,乃一個犯罪行為之數個動作,其時間、場所均密接,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為想像競合犯,建請法院從一重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7條第1項處斷;翻閱法條,這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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