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其實我在主持人問這個問題的時候,我之前很仔細的想過這個問題到底要怎麼解決,其實先想的反而不是到底在制度上,我們要怎麼樣處理,我想到的是聖經上的一句話,聖經上的一句話是說因為愛是不加害於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一切的律法,所以它告訴我們,聖經上的誡命告訴我們要愛人如己,如果我們都可以把自己換位到其他人角度上去思考,那麼我們就可以體諒其他人的處境跟困難,我們就更可以去理解、我們應該採取什麼樣寬容、包容的價值,來把所有人都放進憲法的秩序裡面,做憲法讓每個人幸福的安排。
婚姻自由其實已經在大法官有解釋過了,雖然說之前董老師一直都說我們大法官解釋過,很多一夫一妻其實大法官只是在一號解釋裡面,偶爾隱約的提到一男一女所成立的婚姻關係,但是大多數的情況下,大法官講的是一夫一妻婚姻制度,那在什麼時候他講出婚姻自由這四個字呢?在大法官釋字552號他講到,婚姻自由受憲法所保障,這句話先開宗明義點出來了婚姻自由,也就是說人要跟誰婚配嫁娶、或者是結合這個親密關係,其實是一項憲法所保障的價值,但是他說那個時候後面附加的那一句,但是應該受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限制,這裡的一夫一妻講的是什麼意思呢?其實看那一號大法官解釋就知道,那一號大法官解釋在解釋重婚,就是因為特殊情況所產生例外,重婚的情形,也就是大法官在歷來的解釋,他在主論、也就是主要判決的論述裡面,他談到的都是單偶的婚姻制度,也就是一個人只能跟另外一個人配對的這樣一個婚姻制度,他並不是在講說由一男一女結合成婚姻是天經地義、不容更改,他只是說我們應該要尊重由兩個人固定下來的婚姻關係,作為我國憲政的基本秩序架構,尤其是在這樣一個文化架構當中,特別一再地不斷強調這樣一個文化架構,這樣一個文化架構中,你讓一個以追求與同性永久共同生活,作為他人格實現、作為他人格發展、作為他人生唯一,對感情對戀愛對家庭還有跟另外一個人,怎麼樣永久共同生活想像的那樣一個人的位子上,你跟他說對不起,我們法律不承認你,你得不到我們法律的保障,你沒有辦法進入我們的法律制度,你不可以使用我們婚姻的文化,甚至你不可以浸染我們有關婚姻的風俗,這是多麼可怕的一種背叛。
他從小受到的一切教育,所受到一切文化的薰陶,所讀到的愛情故事、所讀到的小說,所有家裡面從小爸爸媽媽攜手拉拔,教他做的是你以後要跟另外一個人結成家庭,照顧你的生活,如果你告訴他沒有辦法進入制度,他跟別人不一樣,你告訴他的只是你不能過跟我們一樣的日子,我有朋友是同志,他告訴我他出櫃的時候他媽媽什麼都沒有跟他講,他只說孩子啊,我擔心你未來的生活你不能結婚、你可能沒有辦法領養小孩、你的未來要怎麼辦?誰可以跟你在一起?你的婚姻有保障嗎?你要不要再想一想?我們要不要也再想一想?我們是不是一定要創造出法律上的這種差異,只因為他們愛的人性別,跟我們平常所習知的不一樣,我們很常拿婚姻的傳統,當作我們反對同性婚姻入法的理由,可是我告訴大家,我們現在寫出來的民法典,已經跟我們當時立出來的民法典不太一樣了,民法總則修了三次,債務一個四次一次五次,繼承六次,民法其他四編總共也才修正了18次,親屬一編修了幾次,大家去翻立法院的法律系統,親屬一編修了18次,是民法其他所有編加起來的總和,我們親屬編從來沒有顛撲不可破,因為它是從一個父系社會沿襲而來的,在男女平等的思潮之下,它已經大不如前,簡直可以說是面目全非,也就是它因應社會現實的需要,人權保障的要求已經做了非常大的變化。
我們隨時隨地都在與時更動,根據我們現實的需要,調整我們需要的婚姻家庭制度,現在很多人都說要立專法,那我覺得也有另外一個想法,我們也可以換位思考,民法是普通法、專法是特別法,特別法的要件往往都比較在限縮或者有特定,那麼我們可不可以適用一個所有人,所有性別的法律的婚姻法,在民法裡面那我們把專門適用於非常神聖,有倫理甚至宗教意義的婚姻,我們另外立一個神聖婚姻法,那個神聖婚姻法成立要件,我們給它需要經過宗教儀式,那個得撤銷要件,如果有婚前性行為不符合宗教教義、或不符合那個守貞要求的,我們給他婚姻成立之後可以撤銷,如果發生婚外性行為、或是其他不貞的行為,我們比現在民法的破綻主義的要件更嚴格,要採取很嚴格很嚴格的有責主義,以維持婚姻制度的鞏固跟穩定,而且通姦罪是用比原來民法的婚姻更嚴格的處罰,我們如果換個位思考,我們是不是寫一個神聖婚姻法,也是一樣可以達到彼此雙方的要求,所以我想愛人如己這個誡命,應該是我們要常常去思考,我們有沒有辦法換位在對方的角度上思考,如果我們在對方的處境上做同樣的主張,我們是不是能夠接受呢?我想這就回答了我們所有的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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