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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公聽會全文 成鳳樑:制度性保障可適度差別待遇


發佈時間:2016/11/28 23:22
最後更新時間:2016/11/30 17:27

成鳳樑於公聽會發言全文如下:

主持人、各位來賓、各位電視機前面的觀眾、還有網路上的朋友們大家好,我想剛剛特別提到,就是大法官554號解釋有關所謂制度性的保障,我想今天談一個比較細密的公共政策的選擇,我們到底是用同性伴侶法、用單點修法、或者是同性伴侶的保障條例、或者是修民法,那我們在做制度選擇的時候,我們也要考慮到就是,原來已經有的制度性的保障,那知道大法官554號解釋,針對我們現在之所以婚姻受到制度性的保障,乃是因為這個它是它特別是男女,一男一女、一夫一妻,所以這樣的一個制度性的保障,那不只是554號解釋,包括362號解釋、552號解釋、696號解釋、712號解釋。所以還有包括一些其他的解釋,也就是說這個制度性的保障,基本上來講它是經過大法官會議,很多次很多次的解釋累積而成,所以它是一個共同建構的,所以它是一個制度性的保障。

 



那既然是一個制度性的保障,那我們要說如果今天我們要制定一個法律,那要不要考慮他已經受到制度性保障的這個權利,這個權利在你考慮要為同性伴侶,要立一個法來保障他,要修民法的時候,會不會衝擊到這樣的一個制度結構,如果這個制度結構,因為這樣的一個修法以至於整個破壞掉的話,那麼這樣的修法,以破壞現行的制度結構來達到這個目的,這樣的一個手段是不是超過了一點?所以我們在對這個婚姻這個異性婚,我想之所以在特別同性婚的立法過程中,我覺得我們需要去考量異性婚已經有的,制度性的保障,我覺得這個保障在制定同性婚的立法的過程當中,它需要被平等對待,所以以至於你在衡量的時候,我們要考慮的是,這個制度在不被破壞的情況之下,那它能不能夠使得同性戀者,他們要結為伴侶能夠獲得最大的保障,我覺得這個時候不是不要那個、而是雙贏,在這種情況之下,讓兩種情況都能夠得到法律的保障,而現行的制度性的保障又不被侵害,所以我覺得這是一個雙贏的問題,所以我個人覺得說同性伴侶法基本上來講,制定是...這不是歧視,因為你必須要做價值衡量,特別在立法的過程當中要做價值衡量,第二件事情就是,我們要修法的過程當中也要考慮比例原則,也就是說為少數的人來修,所有的人所適用的民法這樣的修改,是不是超過違反比例原則,我想我們制定適用法律如此,這個立法也是如此,所以我個人覺得說,這個在同性伴侶要能夠給一個法律地位的時候,我覺得我們在立法的過程當中,是不是要考慮那個立法有沒有真正的符合原則,這樣子的話,那才會使得這個立法是一個比較圓融的,而不是忽略這個,只要某一個原則而不要另外一個原則。

那另外就是有關同性婚的這個制定的過程,伴侶制定的過程當中,我想我個人覺得說有關歧視,那是不是差別就是歧視?實質平等就是有差別待遇?只不過我們考量這個差別待遇,到底是不是合理的一個差別待遇,譬如說我們的婚姻制度,基本上來講有沒有差別待遇?是有差別待遇啊!不是相愛的人都可以結婚是不是,譬如說近親就不可以、重婚也不可以是不是?甚至於年齡不到也不可以,所以我們在考量、立法者在考量到底誰可以結婚、誰不可以結婚,要做制度性保障的時候,事實上是可以做適度的差別待遇,所以我個人認為說,對於性別作差別的待遇我覺得是合理的,那但是為了保障同性戀者,他們有生活的權利,我個人認為應該要訂同性伴侶保障法,來保障他們的權益,把所有他們該保障的、甚至在立法技術上,剛剛有律師提到,那我覺得這些都是可以解決的,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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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鳳樑#公聽會#同性婚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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