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老師課堂上,為了維持上課秩序,將板擦丟向學生,卻打中一名女學生左眼,造成她視力只剩0.1,左眼嚴重受損,家屬要求老師與校方各賠290萬,但法院判決,老師任教於公立學校,適用國家賠償法,由學校以國賠方式,賠償家屬110萬元,校長認為,這屬於老師個人行為,不應該由校方擔負起國賠責任,將通報上級,討論是否提出上訴。
老師為了維持上課秩序,拿板擦丟學生,卻失手打中女學生左眼,法院判決校方應賠償111萬7126元。女童阿嬤:「他賠這樣,孫女傷成這樣,卻只賠這些,她眼睛原本好好的,被砸成這樣,現在都看不到。」
98年4月3日,受害女學生的左眼被老師板擦擊中,經過治療後,視力只剩下0.1,無法回復,家屬向女老師及學校,提出290萬元的損害賠償。法官:「公務員如果對損害的發生,是故意或是重大過失,那賠償的機關,可以向公務員求償(國賠)。」
法院判決家屬可以請求女老師所屬學校國賠,但無法要求女老師個人賠償,因此由學校以國賠方式給付賠償金。校方:「這個不是屬於學校設施,或是各種設備有什麼損失,是老師的個人行為,所以我們跟律師研究是否上訴。」
老師丟板擦誤傷女學生,法院判決,老師不用賠償,反而用國家公帑支付賠償金,校方表示這個事件屬老師個人行為,不應該由學校國賠,將會呈報上級,再討論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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