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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店火警/ALA怎在住宅區? 中央地方互質疑


發佈時間:2011/03/09 18:56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台中大火,燒出不少建管爭議!中央指責台中市政府,不應該讓酒吧出現在住宅區,市府喊冤,說曾經以公文請示過中央,中央說只要沒有陪酒、就可以有條件設在住宅區,不過,內政部長江宜樺反駁,說公文強調得由地方政府認定,燒出9條人命的阿拉酒吧,究竟是誰允許讓他設在住宅區?中央地方兩套認知。

ALA夜店大火,燒出的還有在法規上,對酒吧、酒店、和飲食店的模糊認定,中央地方的認知,顯然有落差。

已經請辭的台中市副市長蕭家祺,拿出98年去函內政部營建署詢問的公文,語氣有些委屈。台中市副市長蕭家淇:「內政部說,酒吧是不得在住宅區設立的,但是飲酒店不等於酒吧,這文章我們看了,覺得(飲酒店)可以(設立),但是內政部覺得不可以,那可能中文我看得不是很清楚。」

內政部長江宜樺:「我的了解不是這樣的,傑克丹尼這家夜店來講,就是屬於這種酒吧店。」

看看內政部回函給台中市政府的公文,解釋「住宅區禁止設置有陪侍服務的酒吧」,但供應酒精飲品和餐飲的「飲酒店業」,被經濟司歸類為「飲食業」,不再此限。

至於,要認定飲酒店業是不是所謂的飲食業,就請地方政府按照這樣的分類自行認定,這樣的敘述方式,中央跟地方認知有落差。江宜樺:「我們沒有放寬這個規定,我們是請台中市政府,本於地方政府的職權,依於這些法規還有申請案情況,給予斟酌查核。」

蕭家淇:「出入的不只我們台中市政府,其他的縣市也誤會了,也在發執照。」

按照中央公文的解釋,要地方政府依照商業司的分類方式管理,但大火後,中央以公文最後一句話,強調分類是地方權責,公文究竟怎麼解釋?中央地方文字角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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