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一審判決有罪的人,到底有沒有資格擔任地方首長?立法院院會今天將審查選罷法修正案,明訂民選首長,經過一審判決確定就該停職,原本藍綠意見紛歧,經過一個上午的朝野協商,達成共識,法案要通過,應該不會有問題。
民選首長有案在身,經過一審判決有罪的人,有沒有資格參選?如果當選了,又算不算數?由於現在選罷法法條裡面並沒有明文規定,民進黨提案要求修改選罷法,包括法務部長施茂林和內政部長蘇嘉全,都舉雙手贊成。
法務部長施茂林:「如果參選,根據地方制度法的規定,應該會被停職。」
一旦通過修法,最直接相關的,就是原本是國民黨籍,後來以無黨籍身分參選台東縣長的吳俊立。
內政部長蘇嘉全:「(選上)不是停職,辭職才可以,停職的話,是還有職,所以就沒有補選的問題。」
由於台東縣長候選人吳俊立涉及地制法第78、79條貪瀆罪,如果選上,該不該遭到停職,還沒有法源依據,對此,國民黨的態度是,支持修法,也和吳俊立劃清界限。
立委(國)賴士葆:「我們基本上也是反黑金,排黑條款,國民黨非常堅持,(吳俊立)他現在不是國民黨嘛,不是嗎,他現在掛無黨籍,不是嗎?」
民選首長一審確定就該停職的這條法案能不能通過,藍綠意見還是談不攏,一個上午,持續在做朝野協商,一旦協商破裂,將可能以表決大戰,決勝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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