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台北101大樓要對建商等廣告收取入鏡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說,除非拍攝拿來販售營利,否則101沒有權力收取費用;對於智慧局的說法,101相當不滿,馬上回批,強調101不是公共財,只要拿101大樓作成廣告來背書,或者涉及重製行為,都必須收付權利金。
打著第一高樓名號,101不僅成為燈光秀No.1選擇,更成為不少建商廣告最愛。
可是101一句為捍衛大樓商標權,這些通通要收錢,引發經濟部智慧局率先砲轟。經濟部智財局副組長洪淑敏:「可能把它當作紀念品、紙雕,或者做成玩具等,在著作權上都是合理的。」
101馬上召開記者會,反批回去,拿出建商廣告當例子,證明不是死要錢。TAIPEI101公關協理劉家豪:「單純當作背景當然沒問題,但是他如果明顯拿101來當口號,或者是Logo(招牌象徵),應該還是要取得我們的授權。」
除了會向建商要求支付權利金外,101說,只要涉及商業行為,都需要經過授權。劉家豪:「把它重製變成複製很多商品,涉及到很多商業行為,那我們可能就會請律師,去函跟他討論。」
也就是說,包括帽子、杯子、T恤、明信片,還有手機吊飾,101表示一共有26樣立體商標,101都已經授權給商家。
未來要進行相關的商品販售,都要101點頭通過。另外,像偶像劇拍攝,只是拿101當背景,也沒問題。至於民眾自行拍照留念,當然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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