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來越多人在網路上買電影票,或是演唱會入場券,有位民眾最近就花了3000元購買流行歌手演唱會門票,只是卻因為臨時有事無法前往,沒想到主辦單位說什麼都不願意退錢,民眾不甘心找上消保官,才知道業者的做法已經違法,而且全台灣光是因為退票不退錢,業者每年至少賺進6000萬。
想看SHE演唱會,上網大手筆3千元的票都買了,沒想到臨時有事想退票,踢到鐵板。台聯立委曾燦燈:「一張3千元,連換個場次都不准換,你是誰,我說我是立法委員,我質詢過,他說那是你的事,也沒通知我。」
找立委出面,也不給面子,票券上頭寫著「一人一票售出概不退還」,這樣合理嗎?行政院消保會組長劉清芳:「網路上訂票,它就是消保法裡面,所謂特種買賣,它有7天無條件解約權,如果還不改善的話,可能就可以勒令他停業。」
消保官強調網路訂票是特種買賣,依規定不管是哪一家網路訂票系統,訂票隔日算起7天內都可以退,離譜的是,國內業者普遍都視而不見,一年1千萬人次上網訂票,以2%的退票比例票需求來算,業者至少賺了6千萬,消費者再不重視自己的權益,等於是送錢給別人,肥了業者荷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