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機要費二度開庭,辯護律師團認為有違反程序和違憲之虞,因此聲請停止審理,合議庭在經過討論之後,法官已經宣示沒有停止審判的理由,而且針對刑事訴訟法的404條,辯護律師是不能提出抗告的,所以國務費還是要繼續的來開庭審理。
國務機要費一開庭,審判長首先提到吳淑珍請假的事情,同時問了主任檢察官張熙懷說有沒有意見,張熙懷表示沒有意見,而且也祝福吳淑珍早日康復。
接著針對辯護律師所提出的問題做討論,認為是不是違反程序以及違憲問題,是不是應該要停止審理,但是審判長馬上就做出決定,經過合議庭的討論,認為辯護律師所提出的理由和法源依據,並沒有被認為有違憲之虞,而且依據刑法404條的規定,在場的律師是沒有提出抗告的權利,因此國務機要費是要繼續審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