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院經貿辦副總談判代表顏慧欣生前傳遭職場霸凌,歷經3個月的調查,行政院今(26)日傍晚舉行記者會說明調查結果。報告提出12項事件,其中認定總談判代表楊珍妮於職務上利用權勢與機會,持續以冒犯之負面方式多次否定顏慧欣的意見、打斷顏發言,造成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導致顏慧欣之身心遭受巨大壓力,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經貿辦霸凌案調查結果曝光 12項控訴中2項成立
行政院今(26)日給出「行政院就經貿談判辦公室職場霸凌案件決定情形表」,以關係人甲代稱顏慧欣、關係人乙代稱楊珍妮,共12項,其中第一項:「關係人乙於職務上利用權勢與機會,持續以冒犯之負面方式多次否定關係人甲之意見、打斷關係人甲發言」及第二項:「關係人乙於職務上利用權勢與機會,逾越職務上正當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責罵之負面方式否定經貿談判辦公室同仁意見、打斷其發言,形成單位內部之緊張,造成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導致同仁身心遭受巨大壓力之侵害」,兩項均構成職場霸凌行為,其餘十項均查無事證。第一項:關係人乙於職務上利用權勢與機會,逾越職務正當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之負面方式多次否定關係人甲之意見、打斷關係人甲發言,造成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導致關係人甲之身心遭受巨大壓力,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第二項:關係人乙於職務上利用權勢與機會,逾越職務上正當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責罵之負面方式否定經貿談判辦公室同仁意見、打斷其發言,形成單位內部之緊張,造成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導致同仁身心遭受巨大壓力之侵害,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第三項:關係人乙在關係人甲隨團赴美參與台美經貿談判期間,對於關係人甲之會議參與權限、座位安排及工作指派,客觀上並未有不合理對待,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第四項:關係人乙雖指示同仁擔任關係人甲專屬秘書,卻又指示該同仁須撥出時間協助自己,已讓該秘書無法專注協助關係人甲,後續又讓該秘書代理收發及總務工作,更造成關係人甲的秘書在工作上首尾難以兼顧之處。所以在指派工作上的決策,處置上實有不甚妥適之處,經貿談判辦公室在分工上亦應有檢討之必要,惟尚未達職場霸凌之程度。
第六項:關係人甲在參與經貿辦公室後,對於爭取加入 CPTPP 一事,尚無客觀證據證明有多次提出建言未獲採納,而遭到嚴厲駁斥之情事,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第七項:受訪人員均未曾聽聞關係人甲就經貿辦公室在決策流程與公文查考制度上提出建議,關係人甲也僅在辭職信提及,但無具體敘述,亦無從再予探究所指何事。另經貿談判辦公室確實曾向行政院提出常設組織與擴充人員建議,亦於 114 年新增員額,故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第八項:媒體報導稱關係人乙要求同仁公文和資訊陳報時刻意繞過關係人甲,實質削弱與架空副總談判代表之角色與職責云云,此與諸多受訪人員所述以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不符,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第九項:經貿辦公室多位受訪人員均證稱開會資料均有給關係人甲,且關係人甲亦在經貿辦公室多個工作群組中,客觀上無關係人乙要求同仁不分享團隊內部資訊予關係人甲之情事,並由統計資料可知,關係人甲至少參加或主持過 104 項會議,尚參加多項訪團拜會或人事面談會議,乃至副院長主持之經貿工作小組會議,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第十項:經貿辦公室自成立以來,均由副總談判代表出席立法院備詢,也會由同仁事先預備資料、演練,並有相關同仁陪同出席,此為經貿辦公室向來之制度,並非關係人乙不願親自代表備詢,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第十一項:有關 114 年 8 月 8 日「20+N 新聞稿」事件,尚無具體事證可認關係人乙有責罵關係人甲和執秘,以及所謂找人甩鍋分擔責任之情事,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第十二項:關係人乙未針對「114 年 8 月新南向記者團來訪」事件斥責關係人甲,亦無故意將 2 名同仁叫離現場之情事,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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