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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民族團結法》7/1上路 員工涉「分裂」台商老闆恐連坐

記者 傅乙珮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6/26 16:50
最後更新時間:2026/06/26 16:50
海基會秘書長羅文嘉。(圖/傅乙珮攝)
海基會秘書長羅文嘉。(圖/傅乙珮攝)

中國的《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將於7月1日正式上路,其中「維護國家統一」規範涵蓋書籍、網路,以及港澳台、海外華僑。海基會秘書長羅文嘉今(26)日示警,條文中明確認為只要「破壞民族團結、製造民族分裂」就違法,卻沒有明確定義違法要件,全由中共當局認定。羅文嘉強調,這個法條的範疇對比過去《反分裂國家法》、《反間諜法》更為廣泛和不確定,憂心台灣民眾也將受到波及。

《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上路 「製造分裂」就違法

海基會秘書長羅文嘉今日在記者會表示,今年3月12日,中國通過《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該法將在7月1日上路。第65條中明確的認為「破壞民族團結、製造民族分裂」構成違法,但「破壞民族團結、製造民族分裂」的要件是中共認定。

規定「五大認同」 羅文嘉憂:違法定義廣泛

羅文嘉詳述,根據條文相關的標準,只要不承認你是中國人,不承認偉大祖國、中華文化、中華民族、社會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沒有「五大認同」,基本上就構成破壞民族團結、製造民族分裂的可能性,對比過去《反分裂國家法》、《反間諜法》,它更為廣泛、更為不確定。

台商赴陸恐面臨影響 員工出事負責人扛

羅文嘉指出,第60條更賦予所有社會團體、企業組織、社會組織,在中國大陸經商的公司、成立的團體,如果你團體內有任何人違法,你沒有制止、處罰,這個團體或公司的負責人必須負責任。這已經不只是在第54條賦予公民要舉報、檢舉,要求所有單位、公司、民營單位,你要為你單位內有沒有出現這種行為要負責。

羅文嘉續指,在第六十三條,它不僅針對中國境內的公民和團體,中國境外的組織跟個人如有破壞民族團結進步,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等同你在美國、日本任何國家,都可能違法面臨處罰。

 
 


#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羅文嘉#海基會#破壞民族團結#製造民族分裂#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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