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遏止毒駕、酒駕等情況,行政院會今(25)日拍板修正《菸害防制法》,未來持有電子煙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至10萬元;而輸入、販賣、供應電子煙者,均以刑罰處罰,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未遂犯及法人併罰規定 。另在《刑法》修法部分,增訂不能安全駕駛罪之累犯,再犯不能安全駕駛罪者,不得假釋。
政院拍板修正《菸害防制法》 持有電子煙最重罰10萬
為遏止毒駕、酒駕等,行政院今天拍板修正《菸害防制法》、《刑法》。在《菸害防制法》部分,修正草案規定,指定菸品的必要組合元件比照菸品管理,包含應標示警示圖文、店家展示須依照「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僅得於販菸場所販售,因此不得任意陳列或銷售。
草案提到,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及展示類菸品等行為均以刑罰處罰,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未遂犯及法人併罰規定。
電子煙入境規定比照非洲豬瘟防疫措施
對於攜帶電子煙入境部分,草案規定,參考非洲豬瘟防疫措施,針對少量輸入類菸品(5件以下,且總淨重未逾500公克)之入境旅客,處行政罰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惟如一年內再犯將以刑罰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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