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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手打毒駕!政院拍板修法 持有電子煙重罰10萬、販賣可關7年

記者 潘袁詩羽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6/25 12:20
最後更新時間:2026/06/25 12:20
行政院25日拍板修法,加重持有、販賣電子煙的罰則。(圖/翻攝自行政院開麥啦YT直播)
行政院25日拍板修法,加重持有、販賣電子煙的罰則。(圖/翻攝自行政院開麥啦YT直播)

為遏止毒駕、酒駕等情況,行政院會今(25)日拍板修正《菸害防制法》,未來持有電子煙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至10萬元;而輸入、販賣、供應電子煙者,均以刑罰處罰,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未遂犯及法人併罰規定 。另在《刑法》修法部分,增訂不能安全駕駛罪之累犯,再犯不能安全駕駛罪者,不得假釋。
 

政院拍板修正《菸害防制法》 持有電子煙最重罰10萬

為遏止毒駕、酒駕等,行政院今天拍板修正《菸害防制法》、《刑法》。在《菸害防制法》部分,修正草案規定,指定菸品的必要組合元件比照菸品管理,包含應標示警示圖文、店家展示須依照「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僅得於販菸場所販售,因此不得任意陳列或銷售。

 
草案指出,持有類菸品(例如電子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核定之指定菸品納入行政罰,並提高使用類菸品罰鍰,任何人不得持有類菸品、未經核定健康風險評估之指定菸品及其組合元件,修正草案將持有行為納入行政罰,處新臺幣3萬元至10萬元;修正草案提供一個月緩衝期,該期間內查獲者,不處罰鍰,但仍予以沒入。

草案提到,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及展示類菸品等行為均以刑罰處罰,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未遂犯及法人併罰規定。
 

電子煙入境規定比照非洲豬瘟防疫措施

對於攜帶電子煙入境部分,草案規定,參考非洲豬瘟防疫措施,針對少量輸入類菸品(5件以下,且總淨重未逾500公克)之入境旅客,處行政罰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惟如一年內再犯將以刑罰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而在《刑法》修正部分,於第77條增訂「不能安全駕駛罪」累犯,而再犯不能安全駕駛罪者,不得假釋;並且增訂特殊重大暴力犯罪不得假釋,明定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兒虐致死及致重傷案件,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適用假釋之規定。


毒駕連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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