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在2023年因「A肝莓果」事件,重罰美式賣場「好市多」200萬元,「好市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判決台中市府敗訴,食安處提起上訴,但卻因逾期1天遞狀,經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全案確定,200萬罰單確定撤銷。事後究責,衛生局人事大地震,負責該案的組長遭降調,並有多名一級主管遭記過懲處。
重罰「好市多」台中2家分公司共200萬元
「好市多」的冷凍莓果在2023年被驗出A型肝炎病毒,台中市衛生局以「好市多」未依規定通報,並延遲通知會員,依據《食安法》對「好市多」在台中市的兩家分公司各裁處100萬元,共計重罰200萬元。「好市多」不服,認為總公司已向高雄市衛生局通報,且台中市府裁罰過重,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台中市府敗訴
一審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判決台中市府敗訴。法官認為,中市府衛生局的裁罰程序有瑕疵,「好市多」對衛生局僅負有「單一通報義務」;市府對「好市多」兩家分公司各別開罰,已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此外,台中市自訂的《食安自治條例》相關規定,未依規通報處3萬至10萬元罰鍰,台中市衛生局未引用自家規定,逕引用中央相關法規重罰100萬元,已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屬於「裁量恣意」違法錯誤。
台中市府衛生局食安處準備提起上訴,該案上訴最後期限是4月29日,但承辦人員搞錯日期,遲至4月30日才遞交上訴狀,雖只「逾期1天」,但全案失去翻盤機會,經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