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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翻盤/電視台散播賄選消息 地院:陳菊當選無效

高雄 報導
發佈時間:2007/06/16 00:03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高雄市長選舉官司一審宣判,法官判決選舉有效,不過,陳菊當選無效,法官認為主要是違反選罷法第103條內的規定,理由是被告陳菊的競選團隊在選前,透過三立、民視等電視台在投票結束前,用跑馬燈或新聞畫面標題等方式,播放「黃俊英賄選」的字眼,意圖影響選舉。

判決書裡白紙黑字,寫明陳菊的競選團隊在選前,透過三立、民視等電視台在投票結束前,用跑馬燈或新聞畫面標題等方式播放「黃俊英賄選」的消息,這些證據,法官認為是陳菊一審當選無效的關鍵。

高雄地方法院發言人涂裕斗:「被告陳菊之高雄市第四屆市長選舉,這場選舉之『當選無效』,也就是當選無效之訴,是原告黃俊英勝訴,第二是原告提『選舉無效』之訴駁回。」

聽到這樣的判決,律師和黃俊英抱在一起,一審宣判的勝利,讓他們開心的笑了。黃俊英律師何旭苓:「終於此刻讓我們真的覺得,台灣司法是有肩膀的,那我們覺得判決的部分是,也合乎我原來的預期。」

高雄地方法院經過半年的審理,認為原告黃俊英提出的被告陳菊的當選無效之訴成立,理由有4點。

涂裕斗:「第一個是陳菊所屬競選團隊在選前片刻,選舉中以『黃俊英賄選,捉到了』為題,而對黃俊英所為各項指控傳播,還有她指證據間,客觀上所推得的結論,有不盡相符之處。

第二點是被告陳菊所屬的競選團隊,在選罷法規定的禁制期間,對黃俊英採行之重大突襲性的負面競選手段,讓他無以提出充份的辯證。

那第三點是被告陳菊所屬的競選團隊,妨害他人公平競選之行止,所為應該認為法律所不允許之方法。

最後一點是被告陳菊,所屬競選團隊之所為,本院認應依其授權之共同行為,而與之同負選罷法上之相關責任。」

不過,依法陳菊還可以上訴,最後的結果將在半年內確定,如果維持一審判決的話,高雄市就要重新辦理市長的大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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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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