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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案「4罪加總21年」為何僅判17年?律師揭打折真相

記者 羅喬薰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3/27 19:16
最後更新時間:2026/03/27 19:16
柯文哲一審因4項罪名獲判17年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圖/華子琛攝)
柯文哲一審因4項罪名獲判17年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圖/華子琛攝)

民眾黨創人主席、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貪,台北地方法院昨(26)日下午2時30分正式一審宣判。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犯下收賄、公益侵占及背信等4項罪名,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6年。知名律師王至德於臉書粉專對此刑期做出解析,他指出,若按各罪刑期加總,原應為21年,但最終定刑卻是17年,這屬於法律實務上常見的合併定刑方式。
 

台北地院針對柯文哲案宣判刑度如下:

  1.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法官認定收賄金額為210萬元):處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6年。
  2. 公益侵占罪(民眾黨政治獻金):處有期徒刑2年。
  3. 共同公益侵占罪(木可公司侵占專戶款項):處有期徒刑3年6月。
  4. 共同背信罪(挪用眾望基金會公款):處有期徒刑2年6月。
 

消失的4年去哪了?律師:常見的合併定刑

王至德律師說明,法律上一次犯下數罪時,法官會在各別宣判後進行「打折」,定出一個執行刑,屬法律實務上常見的合併定刑方式。這是為了避免「數罪併罰」導致刑期過於荒謬(例如偷10次東西的刑期比殺人罪還重)。
 
 
柯文哲遭判刑17年聽起來很震撼,但王至德也請民眾稍安勿躁,畢竟這僅是一審結果,往後還會上訴到二審(高等法院),甚至三審(最高法院),最終結果在「三審定讞」以前都還是未知狀態,未來的法律攻防戰還有得打。在定調之前,王至德提醒,謹記法律上該案仍須遵守「無罪推定原則」。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柯文哲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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