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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正被控殺人伏法24年 調查報告三發現曝恐是「冤案」

記者 吳紹瑜 / 責任編輯 編輯組 報導
發佈時間:2024/08/16 12:24
最後更新時間:2024/08/16 12:24
監察院。(圖/TVBS資料畫面)
監察院。(圖/TVBS資料畫面)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為退休警察盧正喊冤多年,監察院今(16日)公布調查報告指出,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害人詹姓婦人係遭盧正殺害棄屍,死亡時間、凶器皆與事實不符,且案發時盧正已遭警方跟監,有不在場證明,監院已於6月20日函請法務部轉所屬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

盧正於民國86年1月涉犯擄人勒贖殺人罪,89年6月經最高法院三審定讞,同年9月7日執行槍決。調查報告顯示,盧正恐遭冤屈,並非真正犯罪行為人。國立臺灣大學昆蟲系教授蕭旭峰以法醫昆蟲學進行模擬實驗,研判死者應在86年12月19日接近屍體尋獲時,才遭殺害並棄屍,與原判決認定的86年12月18日不符。

 

此外,原判決認定扣案鞋帶為凶器,但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鑑識科股長藍錦龍進行實驗及鑑識,認為可排除鞋帶為凶器的可能性。國立臺灣大學心理學系副教授趙儀珊亦提出「供述鑑定報告」,認為盧正自白的真實性低,錯誤自白的可能性高。

值得一提的是,調查還發現盧正案執行死刑的過程中,檢察官訊問時,盧正堅稱自己冤枉,並在最後簽名時拒簽,欲咬舌自盡,直到最後一刻仍喊冤,最後在麻醉後才補蓋指紋。監委透露,死刑犯執行前的訊問筆錄,原本記載有收到,又劃掉改稱不答,顯示其中疑點重重。

監察院除請法務部轉所屬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亦將調查發現函請正在審理死刑制度是否違憲的憲法法庭參酌。監委指出,現行死刑執行規定與刑事訴訟法不符,且相較其他執行命令顯得輕率,有待檢討改進。
 

調查委員王美玉、高涌誠說明調查發現如下:
 

一、被告盧正臨刑喊冤,恐遭受冤屈

調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執行死刑卷宗發現,被告盧正於執行槍決前,執行檢察官訊問時,仍堅稱係遭冤枉。
 

二、原確定判決認定詹姓婦人係遭盧正殺害棄屍,與事實不符,監察院已於113年6月20日函請法務部轉所屬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
 

(一) 死亡時間的疑義: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告盧正係於86年12月18日18時許殺害詹姓被害人,於同日20時許棄屍,惟經蕭旭峰教授以法醫昆蟲學依本案相同條件進行死後間隔模擬實驗結果,研判死者應在86年12月19日接近屍體尋獲時,才遭殺害並棄屍。

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害人詹姓被害人的死亡及棄屍時間,明顯與科學事實不符,經查盧正於86年12月19日已遭警方跟蹤監控,有明確不在場證明,原確定判決認定詹姓被害人遭盧正殺害棄屍,顯與事實不符,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二) 鞋帶是凶器嗎?原確定判決認定本案扣案鞋帶為凶器,惟查本案審理時對於犯罪手法本存有疑義,擬邀請法醫師再行鑑定,因未實際囑託,致仍有疑點未明,經藍錦龍股長進行鞋帶緊拉勒痕型態實驗及依本案被害人詹姓被害人頸部勒痕形態鑑識結果,認極可排除本案扣案鞋帶為凶器之可能性。
 

又盧正供稱係手套襪子徒手撕斷膠帶綑綁被害人,經藍錦龍股長模擬重建實驗結果,膠帶斷口應呈扭曲情狀且沾有織物纖維,惟檢視卷內現場勘查人員自被害人身上取下之膠帶,切口平整且無沾黏織物纖維。顯示盧正之自白欠缺真實性,原確定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有誤。


(三) 盧正雖曾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初期自白,惟經趙儀珊副教授以有完整逐字稿之盧正偵訊筆錄內容與盧正致家屬親筆書信等資料進行司法心理鑑定分析,提出「供述鑑定報告」認為盧正自白的真實性低,錯誤自白的可能性高。
 

 現行刑事訴訟法有關死刑執行之規定,須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然現行實務僅以法務部「函」復高等法院檢察署之方式為之,且無須蓋用法務部機關印信,除與刑事訴訟法之法律文字不相符合外,並違反立法原意,且與其他執行命令相較,顯然輕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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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冤案#監察院#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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