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近期在審國會改革法案,朝野政黨與公民團體的激烈衝突與抗議,立法院今(28)日三讀通過,藍白版本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第二十五條有關藐視國會罪的條文,官員不得反質詢、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若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對立法委員)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2.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3.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
4.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主席得予制止、命出席,並得要求被質詢人為答復。
6.前項情形,經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
7.前二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8.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9.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28日下午已通過部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條文,但當時不包含刑責部分,直到晚上刑法才三讀通過,該條文為「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進黨與一些公民團體反對,是認為若通過藐視國會罪,容易形成國會擴權,使「行政權」與「立委權」權責不相當,恐易衍生違憲問題,且「反質詢」未見明文定義,藐視國會罪定義過於寬鬆,恐怕容易陷人入罪,加上若私人企業、團體與組織等違反調查協力義務,就可能被扣上藐視國會罪。
外界也質疑,如果一般民眾、私人公司若拒絕參與聽證會、或不提供聽證會所需資料,就可能足以構成藐視國會的罪行,犯罪要件也過於抽象及不明確,被調查的民間單位恐怕人人自危,會擔心遭到移送法辦。
但國民黨與民眾黨反駁指出,藐視國會罪主要是針對政府人員,普通民眾並不會受到刑事處罰,重點在於公務人員、政府官員不得在國會聽證備詢時說謊、蓄意隱匿,就算違法也要經過立委提案連署,並且經過院會的決議,才會有下一階段的處罰,強調藐視國會罪要等到法院宣判才能算數,並無立院擴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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