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視國會罪草案在國會二讀通過,引發了朝野政黨與公民團體的激烈衝突與抗議。藐視國會罪條文內容是什麼?是否違憲?該法案對民眾和私人企業可能帶來哪些影響?本文分析解答,帶你全面了解變化。
藐視國會罪內容是什麼?
國民黨與民眾黨聯手推出數項國會改革法案,引發不小爭議,民進黨團認為這是立委擴權的修法而大力反對,並表示在修法審議過程中,存在諸多程序問題,並完全缺乏充分討論,因而導致在立院開會過程中,朝野立委嚴重暴力衝突,有多名立委掛彩送醫,引發社會團體聚集抗議。
然而,國民黨與民眾黨立院黨團在人數優勢下,相關法案的部分條文,已經陸續通過二讀。其中,在21日,立院二讀通過國民黨與民眾黨團版本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第二十五條有關藐視國會罪的條文。針對「藐視國會罪」的部份,以下為二讀表決通過的再修正動議條文內容:
- (對立法委員)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 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
- 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主席得予制止、命出席,並得要求被質詢人為答復。
- 被質詢人經主席依前項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 前項情形,經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
- 前二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 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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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提出藐視國會罪改革法案?
藐視國會罪的爭議?是否違憲?
民進黨與一些公民團體反對藐視國會罪的相關法條修正,其主要理由為:
- 藐視國會罪違憲疑慮: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確認立法院有「調查權」,但是國會調查權的行使乃限縮在與國會職權相關的範圍內。若通過藐視國會罪,容易形成國會擴權,使「行政權」與「立委權」權責不相當,破壞權力分立原則,恐易衍生違憲問題。
- 藐視國會罪定義寬鬆:例如,何謂「反質詢」?未見明文定義,官員講話不中聽,惹立委不高興,就變成反質詢嗎?如果不回答立委詢問,就算藐視國會嗎?藐視國會罪定義過於寬鬆,恐怕容易陷人入罪;此外,依照國、眾兩黨提出的《刑法》修正案,將增列第5章之1「藐視國會罪」,增列《刑法》第141-1條,內容為「公務員於立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藐視國會罪的犯罪要件等未明文規定,皆恐引發爭議。
- 藐視國會罪影響私人、企業:私人企業、團體與組織等,若違反調查協力義務,就可能被扣上藐視國會罪。例如,企業主經要求都得到國會說明,投資計畫、商業機密、關鍵技術等相關資料,可能都得交出。
藐視國會罪的審議程序
立法院審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條文修正案,其中有21項條例已二讀通過,包含有關藐視國會罪的第25條。此外,還有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等條文,尚待立法院會處理。由於修法爭議性頗高,本周五(24日)將可能再次上演朝野表決大戰。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1條規定:「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 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也就是說,二讀通過後,就會緊接著進入三讀程序,除非有牴觸憲法或其他法律的情形,三讀將不會再對法律條文做出實質的修正,而只做文字修正,若表決通過,即完成立法程序。
藐視國會罪通過後對民眾的影響?
外界質疑,藐視國會罪通過後,恐怕會對民眾產生不良影響。
- 一般民眾、私人公司若拒絕參與聽證會、或不提供聽證會所需資料,就可能足以構成藐視國會的罪行,而且可能被「連續開罰」。
- 藐視國會罪的犯罪要件過於抽象及不明確,被調查的民間單位恐怕人人自危,會擔心遭到移送法辦。
- 藐視國會罪有迫害言論自由之嫌,易引發寒蟬效應,對台灣民主發展產生負面影響。
- 實務面來看,法院無論判成罪或不成罪,必定引發政治及社會紛擾。
而針對諸多疑慮,國民黨與民眾黨則反駁指出,藐視國會罪主要是針對政府人員,普通民眾並不會受到刑事處罰。而且,藐視國會罪並非立法院通過就可以,要等到法院宣判才能算數,並無立院擴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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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國家也有藐視國會罪嗎?
世界上部分國家亦有藐視國會罪,主要有以下各國:
英國:
國會調查權的起源可追溯至1688年英國國會下議院,開啟調查委員會之先例。1921年英國另制定《調查法庭法》,國會針對官員違法失職時,得決議進行調查並指派專人組成調查法庭,藉強制性司法程序,確保國會行使質詢、彈劾等權力。英國下議院行使立法調查權時,各選任委員會有權傳喚證人,調閱文件及紀錄,如有拒絕出席作證者,得以「藐視國會罪」追訴,如證人作虛偽證言,亦可能被依偽證罪起訴。
美國:
德國:
德國「聯邦眾議院議事規則」規定,將質詢區分為「大質詢」、「小質詢」、「議員個別質詢」及「時事議題質詢」4種,聯邦政府對於國會議員之質詢,有義務給予具根據及以事實證明之答復。此外,德國《基本法》規定,議會可以組成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程序則準用刑事訴訟程序,並對證據調查過程賦予強制力。如證人拒絕到場則可處以1萬歐元以下之罰鍰,並得命強制拘提之,且得依《國會調查委員會職權行使法》,連續處以罰鍰。
法國:
法國雖為半總統制國家,法國國會得成立調查委員會,可採行傳喚證人、舉行聽證或調閱文件等不同方法進行調查。各常設委員會亦可舉行聽證會,並要求政府官員到場;若經委員會要求,部長亦須到會備詢。依《國會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證人如有拒絕應訊或應訊時拒絕宣誓,可處 2 年有期徒刑及科 7,500歐元罰金。
日本:
日本國會僅能透過不信任決議拘束內閣,使其負起政治責任,對於內閣虛偽、迴避答辯或「反質詢」之法律效果尚無明文規定。依《日本憲法》第62條規定,參、眾兩議院得各自進行有關國政之調查,並得為此要求證人出席作證或提出證言及紀錄。《議院證言法》確認國會之國政調查權具強制性,依該法規定,對拒絕出席、宣誓、作證、提出文件與作虛假陳述者,得處3個月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國際如何看台灣藐視國會罪?
立法院審議國會改革法案引發爭議,會場內的朝野立委激烈衝突與會場外的民眾聲援,都引發了國際媒體的廣泛關注。
而針對藐視國會罪的入法,未來立院質詢的對象包括私人企業等問題,歐洲在台商務協會(ECCT)亦出現一篇專欄文章指出,指出「藐視國會罪」如果通過的話,外商公司需要瞭解該法規的詳細內容。
文章指出,在台有業務的跨國公司,應密切注意這法案的進展。如果吹哨者保護範圍擴大到私人部門,企業有必要了解這些保護措施到底是什麼,並對員工進行相應培訓。而如果藐視國會罪被定為刑事犯罪的話,企業領導人有必要了解,如果不配合立法院調查,或者涉及任何可能惹怒立委的行為,都會帶來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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