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紓困及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即將屆滿,為維護民眾防疫補償請求權,立法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傳染病防治法》修正案,明定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的防疫補償延長申請期限2年,開放民眾申請至2025年6月底。
行政院在提案說明中指出,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世界衛生組織宣告此次疫情成為「國際關注的緊急公共衛生事件」,我國在2020年2月25日制定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提供政府機關採取相關防疫作為的法律依據,及時防範及阻絕疫情。
衛福部指出,考量入境檢疫及接觸隔離等措施於2022年10月起陸續取消,其防疫補償請求權的二年短期消滅時效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尚未完成,為使該等防疫措施相關補償的時效完成日一致,以保障該等民眾申請防疫補償的權利,此次《傳染病防治法》修正爰增訂第七十四條之一,將該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的防疫補償申請期限延長,於該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的二年期間內,仍得申請防疫補償。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符合該條例所定防疫補償要件,而未於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申請,且其2年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者,於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2年內,仍得依該條例相關規定申請防疫補償。
根據防疫紓困及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所謂補償對象包含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以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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