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私校退撫條例部分條文,規定教職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撥繳退撫儲金的費用,併計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其應撥繳的退撫儲金費用,得遞延3年撥繳。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2022年5月併案審查立委賴品妤、游毓蘭、吳斯懷、溫玉霞等人,分別所提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8條、第16條之一、第20條、第25條條文修正草案。
賴品妤所提修正草案說明指出,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且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社會保險,得遞延3年繳納。
提案說明也指出,2017年6月已通過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教人員依法令選擇辦理育嬰留職且全額自付退撫基金費用者,可採計年資,但2019年5月修正通過的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未保障私立學校的教師其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採計的權益。
提案說明指出,基於教師雖有任職於公立及私立學校之別,但法制對於教師保障及性別工作平等的實踐,不應有所區別,因此修法增訂私立學校教職員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得選擇全額負擔退撫儲金的費用,且年資併計。
委員會審查時,第8條按賴品妤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第16條之一則按溫玉霞等人提案修正通過,全案初審通過,須交由黨團協商;朝野黨團於今年5月5日協商達成共識,僅修正部分文字。
全案今天於立法院會處理,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三讀修正通過。
現行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16條之一條文規定,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符合前條規定者,得於屆滿65歲之日起5年內辦理退休。
三讀通過條文增訂第16條之一第2項,規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後至民國108年5月2日前,教師具有上述情形者,尚未辦理退休者,得於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民國112年5月23日修正的條文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退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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