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交通事故死傷居高不下,更被外媒評論為行人地獄。為擺脫行人地獄污名,立法院會今(22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明定車輛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違規點數由現行1點提高至2點。
另外,除提高小型汽機車無照駕駛罰鍰上限到新台幣2萬4;5年內再犯,將直接處以最高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若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同時酒駕遭吊照還持續無照上路,小型車加罰1萬2、重車則加罰4萬。此外,惡意逼車、超速,以往每小時超過60公里為嚴重超速,現在規定改為40公里,罰款從2萬4千元提高到3萬6千。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汽、機車駕駛人行近「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罰則。
三讀條文明定,車輛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違規點數由現行1點提高至2點。現行6個月內達6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將改為1年內違規記點每達12點者,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另將原1年內吊扣2次駕照再被記點會被吊銷駕照規定延長為2年。
另外,三讀條文增訂,車輛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或致人受傷或死亡者,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且車輛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或致人受傷或死亡者,罰鍰加倍,最高處新台幣3萬6000元罰鍰,致人受傷吊扣駕駛執照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
此外,三讀修正條文明定,擴大民眾可以檢舉的交通違規項目,包含納入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部分;納入在橋梁、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等禁止臨時停車的處所停車;納入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納入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等,可向警政機關檢舉,以改善交通安全、提升行人路權,並改善來台觀光有如行人地獄的國際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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