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電視前董事長裴偉,前一天上節目坦言,申照找府院施壓NCC是自己膨風的,引發討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陳耀祥今(5)日赴立法院進行就「鏡電視公司」設立新聞台一事進行專案報告,NCC的書面報告先行曝光,內容指出,「鏡電視公司」董事會及監察人,除認定裴偉任該公司前董事長期間,以自己名義與停雲公司簽訂契約等情節涉有違反公司法情事外,另認該公司110年度營業報告暨財務報表存有疑義。
NCC書面報告指出,「鏡電視公司」曾有兩次申請設立「鏡電視新聞台」,弟一次是108年12月,以公司發起人裴偉名義申請。惟該案於委員會議做成決議前,當事人於 110 年 5 月間自行撤回,該案作結。另一次是110年5月以董事長陳建平新團隊名義,提出「鏡電視新聞台」申設許可。NCC於111 年 1 月 19 日以 5 票贊成、2 票反對之票數,做成許可之決定。
NCC書面報告強調,NCC以附款方式課予義務,明確禁止「與該公司其他集團共用人力」等,如有違反,最嚴重者得廢止原處分,以確保鏡電視公司與鏡週刊明確切割。
報告亦指出,鏡電視公司董事會及監察人,除認定裴偉任該公司前董事長期間以自己名義與停雲公司簽訂契約等情節涉有違反公司法情事外,另認該公司110年度營業報告暨財務報表存有疑義,已決議成立查核小組,並預計於年底前專案提報查核結果。NCC對此予以尊重並持續監理。
陳耀祥今報告時也提到,陳建平日前逕向台北地檢署告發裴偉涉背信、詐欺、商業會計法等,NCC書面報告承諾,尊重犯罪偵察程序及司法調查結果,並稱,建議該經營團隊須以正當法律程序處理,而非用若干手段將內部問題外部化,造成不必要的社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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