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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合併案超標頻寬該繳回? NCC聽證會意見交鋒

責任編輯 吳家瑜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9/30 17:25
最後更新時間:2022/09/30 17:25
NCC今天舉行遠傳電信與亞太電信合併案聽證會(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NCC今天舉行遠傳電信與亞太電信合併案聽證會(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NCC今天舉行「遠亞併」聽證會,外界關注超標頻寬是否要繳回,有學者認為若認定超標頻寬要繳回應有部分補償,但也有業者主張法條適用不同,數位部則未對超標頻寬處置做出說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針對遠傳電信合併亞太電信舉行聽證會, NCC委員林麗雲關注低頻段頻率上限若超標是否要繳回、使用者與勞工權益、數位韌性等問題,NCC委員王怡惠也關注遠傳電信在合併案前後會不會影響工會運作。

 

遠傳電信資深副總經理李和音回應,低頻段部分是黃金頻段,認為相關1/3規範必須遵守既有規定,遠傳在合併案前後都不會不當影響工會運作。

頻率規定1/3部份,鑑定人提出不同意見,台北大學經濟系教授郭文忠認為,頻段上限部份,不太適合針對個案作調整。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江耀國表示,如果主管機關認為超過1/3、要求繳回頻率才能合併,這樣的行政處分會影響業者原先授予利益的合法行政處分被廢止,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26條,對於業者因信賴處分導致的損失應該要給予合理補償,但如果業者自己放棄補償,主管機關也可以不必補償。
 

補償部分要怎麼進行,江耀國表示,依照電信管理法第55條提到如果頻率繳回、主管機關再拍賣,後續可以從拍賣所得一部份去補償業者。

江耀國表示,頻率1/3上限部份應該是有部分彈性,相關規範重點是看市場有沒有充分競爭、或是濫用市場力的狀況,未來如果電信業者家數從5家減少為3家,相關1/3規定上限應該還要修正,可能再提高一點,但提高到哪也需要再做研究。

不過,中華電信副總經理魏惠珍則認為,電信管理法第55條有適用對象上的疑義,認為合併案頻寬超標,應該按照行政程序法第93條做相關附款,不會有繳回後還有補償的狀況。

魏惠珍強調,中華電對兩大電信合併案都採一致訴求,讓頻譜資源合法合理分配,才能維持市場秩序,遠傳電合併後24GHz以上超過規定達160MHz,已達NCC釋照單位頻寬,應繳回超標頻寬。

台灣大哥大顧問揭朝華表示,台灣大哥大要先恭喜遠傳電信,台灣大跟亞太過去眉來眼去多年,但無奈情深緣淺,讓遠傳電信捷足先登。台灣大還是舉雙手贊成此合併案,祝福此對佳偶百年好合、永結同心。

揭朝華指出,頻率部分希望主管機關秉持行政處理一致性原則,處理2個合併案的超頻問題,強調要「愛中華,也愛台灣」。

數位部代表今天也針對頻率資源使用提出鑑定意見,認為遠亞併在1GHz以下未超標,但在3GHz以下、6GHz以下、24GHz以上分別超過13MHz、3MHz跟160MHz。不過,超出頻寬要如何處理,數位部則未說明。(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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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頻寬#遠傳電信#亞太電信#數位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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